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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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