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家人名下,能执行家人名下财产吗? 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系执行阶段的形式审查内容,该认定并非不可推翻。尤其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的财产在案外人名下,但该财产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应当纳入审查范围。本案债务人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应当是清楚和明知的,在此情况下,任由债务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家人名下,应属...
·保证合同成立的时间 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保证合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实践中,保证合同可基于下列方式成立: 1 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保证人和债权人,依据书面形式,就保证合同的...
·仅有单位盖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待确认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据此规定,当事人提供的...
·先行占有车位是否可排除后设立抵押权的强制执行? 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具有保障居住权益的属性,即便车位被抵押,亦可排除强制执行 1.车位虽不属于住宅,但依法属于满足业主住宅需要的必要设施,属于商品房所提供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车位使用权与业主居住权密切相关,具有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属性。对小区业主而言,一定数量的车位、车...
·健身房跑路怎么办?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因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消费者在健身场所办理健身卡并交纳会员费,与健身房商家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李某和健身房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明确,该健身房因自身原因不能...
·房屋空置该不该交物业费?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处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详言之,首先,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
·合同约定“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条款,只有两方签字是否成立与生效 虽然协议约定“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约定目的并非要求所有条款均需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结算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并生效,担保人未签字盖章只产生担保条款未成立的法律后果,不影响主合同条款的成立生效。债务人主张担保人未签章导致合同全部条...
·诉讼程序中能否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制作调解书? 如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的,此时如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确认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理由在于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法院难以审查,实践中,存有当事人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利用以物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恶意转移财产,从司...
·劳动争议案件中网络社交账号的权利归属 如果主播与签约的平台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涉及的社交账号应由谁继续使用?网络社交账号是网络虚拟财产。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形下,应考察网络社交账号的注册情况。通常情况下,网络社交账号的注册需要提供用户信息,若社交账号是由单位以其名义注册,交由劳动者管理的,则其权利人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
·保证期间的约定 债权人为确保债权能够受到强有力的担保,往往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内容,该内容属于无期限的保证,不适当地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应视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合同是在民法典施行前(即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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