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律师
劳动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确立有

    劳动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确立有很重要的意义,我国出台专门的法律劳动法来进行劳动关系的规范,确保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害。生活中劳动者经常会受到用人单位的坑骗,比如单位以帮扶关系推脱劳动关系,这种情形就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文中我们为您介绍解决办法。
      
       一、单位以帮扶关系推脱劳动关系怎么办?
      明确劳动关系的成立
      (一)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一)《劳动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主体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生活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运用各种手段来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单位以帮扶关系推脱劳动关系的方式侵权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因此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纠纷就必须要通过劳动法对这种行为进行严惩,这样才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影响,从而从根本上杜绝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www.cz148.net
Copyright ©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