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类建设项目纳入必须进行招投标范围 为配合“入世”,国家正进行重大政策调整,国务院把五大类建设项目纳入必须进行招投标范围:1.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网络、道路,以及其他基础建设项目;2.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
·招标邀请范本 招标机构) 受 ·招标的一般程序 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实施时间:2002-02-10 颁布单位:建设部建市[2002]40号第一条 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防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 ·招标无效的的认定 招投标程序遵循“公开招标、择优选取”的原则,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能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招标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关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家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必须招标的... ·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如何认定? 事实上,所谓的内部承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企业内部承包行为。 这与建筑工程挂靠是有明显区别的,挂靠人是非企业内部人员,而内部承包人都是... ·投标书 一、 投标书封面格式
招标机构) 受
·招标的一般程序 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一般为: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实施时间:2002-02-10 颁布单位:建设部建市[2002]40号第一条 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防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
实施时间:2002-02-10 颁布单位:建设部建市[2002]40号第一条 为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防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
·招标无效的的认定 招投标程序遵循“公开招标、择优选取”的原则,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能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招标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关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以及使用国家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范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必须招标的...
·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如何认定? 事实上,所谓的内部承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企业内部承包行为。 这与建筑工程挂靠是有明显区别的,挂靠人是非企业内部人员,而内部承包人都是...
·投标书 一、 投标书封面格式
一、 投标书封面格式
·因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1、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2、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3、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
·投标保证金 1.根据投标人须知第9条的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
1.根据投标人须知第9条的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
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
·拖欠工程款,既担违约责任又要付利息吗? 在实践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是只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即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支付欠款利息,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 首先,违约责任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自愿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都必须予以尊重。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
www.cz148.net Copyright ©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