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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十级工伤鉴定标准2023是什么

    工伤是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工伤的等级随着受伤程度的不同,也是不同的,根据实际的受伤情况和严格的等级划分标准,经过严格的鉴定得到一个符合实际的受伤等级,工伤等级标准是严格的,苏州十级工伤鉴定标准2018也是如此,但是具体的标准内容如何,可以到本文看看。
      
      
      
      
      一、苏州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p="">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二、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在苏州的朋友可以参考,工伤十级的鉴定结果是经过严格的鉴定程序得到的,工伤十级的朋友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和赔偿,确保不因受伤而损坏您的合法权益,并且对造成的伤害作出一定的帮助,确保正常的生活得到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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