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导致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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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滁州刑事律师cz148.net]。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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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
1、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前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在主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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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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