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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的规则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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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六

  房屋买卖恶意串通的认定应由异议人举证证明行为人和相对人具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且证明标准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规则描述

  恶意串通指行为人或相对人主观上存在恶意,订立合同使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害之行为。“恶意串通”为主观因素,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来达到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目的,“恶意”表明明知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并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串通”即说明双方当事人通谋,具有“共同的”意图。恶意串通可以表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就已达成协议,也可以是当事人一方作出意图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在明知该合同内容具有违法内容的情况下仍采取默示接受的方式与其达成该协议。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作为的结果。对于构成恶意串通的判断,应当采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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