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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送了我一些股权,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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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等权利作为赠与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有关手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不断成为人们财产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赠与股权的情况也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一般来讲,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接受股权赠与的受赠人,应当及时和赠与人一起到作为公司登记机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才能真正享有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

  


·赠与人是否可以任意的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买卖形式赠与房屋,后又提不合理要求,否则收回房屋,如何应对?
      现实生活中,亲人之间为了避税等原因,一方以买卖的方式,实际上把自己的房屋赠与另一方。后又提一些不合理要求,如果不做或者做的不合前者心意,就威胁后者以未支付购房款为由起诉。这种情况下,后者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


·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需要返还
      恋爱之间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通常认为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尤其是大额的赠与,赠与人和受赠人都明白这属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或者接受。一旦双方分手,在此之前的赠与则失去了条件,因而一般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既然双方不能建立婚姻关系,该赠与则是条件就没有成就,依法应当返还赠与。在我...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当其主张为借款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进一步明确“父母没有明确证据的不予支持借款关系。” 1、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如果双方对此款项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2、要注意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如果父母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子女财产分...


·赠与合同的撤销情形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与受赠人所有,受赠人也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会因为各种原因把原...


·为防止赠与人反悔,在赠与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是否有效?
      实践中为防止赠与人反悔,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前述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签约前赠与人对此条款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其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


·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要出售房屋的,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通知后的15天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房屋的,视为放弃该权利。出租人不履行通知义务,妨害承租人行使该权利,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


·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可以任撤销的赠与合同是指:

    一、没有经过公证的赠...


·情人之间的分手费属于自然之债,已支付的不再返还,未支付的不再支付
      从协议性质来看,男女之间基于“分手”而约定“分手费”并由此产生的债实际为法理上的“自然之债”,自然之债源自罗马法,根据一般学理通说,该债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之债,法律不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且用“分手费”、“补偿费”的方式解决男女分手所产生的纠纷,实属社会“陋习”,有悖于公序良...


·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不宜直接认定为赠与。
      根据部分法院的判决,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仍负有偿还义务。主要理由包括: 1、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没有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 2、认定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3、父母在其购房时给...


·发现配偶有了第三者,并向第三者进行了多笔转款,这笔钱可以追回吗?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为证明配偶向“情人”的赠与行为无效,需要证明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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