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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泡水车依然选择购买,出故障后要求卖家退钱,法院是否支持?

    原告在购买涉案车辆时明知车辆曾遭遇涉水事故依然购买,后又以该瑕疵要求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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