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我国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什么税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在我国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什么税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当中,也是需要向当地的税务局交税的。虽然说到时候就会有相关的人员向您进行征税,但是对于您来说,如果能够提前了解一下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当中需要交纳的税费的话,这也是生活当中的一些法律常识。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什么税?
  一、在我国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什么税?
  (1)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一营业额×税率(5%)。因此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5%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2)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3)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4)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二、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条件
  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指通过协议出让或招拍挂的形式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现行的法律,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0条又将上述条件重复规定,这使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条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凡是未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达到法定投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均认为无效,将发生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设定转让条件的目的一是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二是防止囤积土地和炒买炒卖行为。1995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范国有土地的交易活动,制止炒卖土地的内容同样是这一立法目的的考虑。
  三、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概念
  我国的土地制度实行双轨制,即土地归国有和集体所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必须是而且只能是国有土地,开发用地获得的途径主要有两个:第一是通过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形式出让取得;第二是从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处转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或者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通过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两种情况,其中通过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开发用地由于更能体现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灵活灵敏的特点,在房地产开发中逐渐成为房地产商“拿地”的普遍方法。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当中需要交纳的税费主要包括印花税,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营业税等。还有一点您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土地在进行转让的过程当中,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如果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话,带来的法律后果需要自行承担。
  
  
  


·一、交通事故赔偿表之中一般包含了哪些内容?
      一、交通事故赔偿表之中一般包含了哪些内容? 交通事故赔偿表之中一般包含了各项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


·案件当事人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案件当事人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案件当事人申诉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诉状,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


·开车撞死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开车撞死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第一种是行政责任,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是指事故上当事人或者对交通事故负有防范、处理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因为其交通事故侵害行为或者失职、渎职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构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种是民事...


·个人社保什么交法?
      社保其实就是社会保险,同时也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 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而且社保也有很多,每一种社保都有不同 的交付,有集体社保,有家人社保,也有个人社保,每个种社保都有不同的交法,那么个人社 保什么交法? 个人社保什...


·电瓶车闯红灯被撞责任如何认定 一、骑电瓶车闯红灯发生交通事
      电瓶车闯红灯被撞责任如何认定 一、骑电瓶车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二)无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规定认定事故责任: 1、当...


·法律规定报废黑校车超员怎么处罚?
      法律规定报废黑校车超员怎么处罚?校车目前已经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逐渐普及,尤其是在一些大中城市。但是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条件所限,有人就用黑校车载客,甚至是超载的问题始终会出现。所以有人咨询:法律规定报废黑校车超员怎么处罚? 一、校车简介 1、定义 校车是用于运送学生往...


·由于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为了维护社会
      由于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国家立法机关在了解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在法律条文中增加了对酒驾违章处罚的规定。在制定条规后,若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也会进行相应的修改。今天我们给您带来的是醉驾违章相关规定,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醉驾违章是如...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起诉谁?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起诉谁?如果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入院治疗不能够正常工作的,肇事者还需要赔偿给受伤者一定金额的误工费用,如果双方可以进行沟通协调,就不用经过法律程序;但是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就需要诉诸法律。起诉可以将责任方和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1、只要标的车在交通事故中...


·交强险赔偿包括哪些项目?
      交强险赔偿包括哪些项目?一、汽车交强险赔偿原则 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商业车险在扣除交强险赔偿金额后,对剩余理赔金额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免赔率,最终确定相应理赔金额,但商业车险的理赔原则是有责...


·一、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伤赖在医院怎么办?
      一、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伤赖在医院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损害赔偿根据事故责任和实际损失依法赔偿。对于不合理的要求,你可以拒绝赔偿,停止支付医疗费,伤者自行扩大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赔偿“因伤致残”或“受害人死亡”栏内的项目外,尚需支付“一般受伤...


·轻微交通事故协商解决是否可以
      相信您都知道对于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由于可能会涉及到刑事犯罪,因此是不允许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的,必须由公安交警部门作出处理。那要是轻微交通事故协商解决是否可以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轻微交通事故协商解决是否可以 《交通法》第五章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