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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车子可以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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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第1214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度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研制、生产机动车,需要有很高的技术水平。而拼装车辆很难达到机动车应有的安全技术标准,这样的车上路行驶,会构成很大的事故隐患。国家对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和机动车的修理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拼装车,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拼装和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于其不能达到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标准,上路行驶后极易造成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损害。转让拼装的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本身即具有违法性,上路行驶又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因此,对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买卖、赠与等转让人和受让人、赠与人和受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预防并制裁转让、驾驶拼装的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受害人有损害时,也可以根据本条获得较为充分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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