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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能不能要求债务人再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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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担保人能不能要求债务人再反担保在现代担保已经成为支撑人们交易的有效手段,当担保人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同时,担保人可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那么作为反担保人能不能要求债务人再反担保?下面我们为您解答。
  有关反担保人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再反担保,这一点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所以反担保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保障,且他所提供的担保是针对债务人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当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就相对的成为债权人,因此反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提供再反担保。
  二、保证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三、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5、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6、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们认为反担保人的权利也是必须和担保人的权益一样得到保护,所以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再反担保。以上是我们的理解,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可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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