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绑架后重伤如何定罪处罚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绑架犯罪的过程中往往还伴随着暴力行为,而这里的暴力强度是很大的,严重的甚至可以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而要是绑架后重伤如何定罪呢?下面,请跟随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只要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客观上采用何种手段,都只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而不再另行定罪,这在审判实践中已无争议。但对于“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如何定罪量刑,我国刑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讨论。
  关于此问题,目前主要存在四种观点:
  
  (1)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持该观点的论者认为,依立法精神,对这种情况自然也应定绑架罪一罪,而不必另行定故意伤害罪。
  关于“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有论者认为,依据世界公认的死刑配置原理,死刑只能分配给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生命的权益价值的最严重的故意犯罪;依据刑法第239条规定,只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的情形才能适用死刑,说明立法者对死刑的适用是有所选择的。据此,在绑架过程中致被绑架人重伤的,应仅定绑架罪一罪,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2)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持该观点的论者认为,我国1997年刑法并没有对故意伤害被绑架人未致人死亡的情形作出规定,也没有排除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的可能。行为人绑架被害人后,以伤害的主观故意,对被害人又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绑架罪的同时又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持该观点的论者指出,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成立故意伤害罪并适用死刑规定进行处罚。理由是:未致人死亡的绑架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如果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包容在绑架罪中而适用绑架罪的刑罚,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数罪并罚,会出现部分犯罪事实被重复评价的问题。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属于想象竞合犯,是同一行为,既构成了绑架罪,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适用择一重罪原则进行处罚。据此,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成立故意伤害罪,适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判处行为人死刑。
  (4)应结合故意伤害行为所发生的阶段视情况而论。该种观点认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死亡的,在绑架罪加重构成的评价范围内,属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仅定绑架罪一罪,不存在另行定故意伤害罪的问题。对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死的情况,刑法第239条并没有排除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或实行数罪并罚的可能性。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的故意伤害行为在不同的阶段实施时,其独立性是有所不同的,因而对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其死亡的情形,应当结合故意伤害行为所发生的阶段予以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是为了控制被绑架人而实施的,仅以绑架罪一罪论处;如果该伤害行为是发生在已经控制了被绑架人而实施的,则应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关于绑架过程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定罪量刑,笔者认为,如果将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其死亡的情形不作区分地一概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显然是不合理的。不能将故意伤害行为完全包容在绑架罪之中进行评价。如,行为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绑架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下,如果适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最高刑(死刑)与适用刑法第239条规定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明显有差距。因此,对该类行为仅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会出现法定刑较高的行为反而包容在法定刑较低的行为中加以评价的现象,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不符。此外,刑法第239条并未排斥将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其死亡的情形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或实行数罪并罚的可能性。当然,对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其死亡的情形不作区分地予以数罪并罚。笔者赞同第四种观点,对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而未致其死亡的情形,应当结合该伤害行为所发生的阶段进行不同处理。因为故意伤害行为发生在绑架过程中的不同的阶段,其独立性是不同的。绑架罪的客观行为一般可分为两个阶段:
  1、控制人质阶段,在该阶段中发生的故意伤害行为,属于绑架罪的“暴力手段”的表现形式,因为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控制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控制人质阶段的故意伤害行为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规定,则属于想象竞合犯,适用从一重处断处罚原则,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绑架状态持续阶段,此时人质的人身自由已被剥夺,故意伤害行为相对于绑架行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应予以单独评价,成立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如果行为人是在绑架过程中为了控制被绑架人而实施的该类行为的,以故意伤害罪一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已经控制被绑架人又出于伤害的故意实施该类行为,则对行为人以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绑架后重伤如何定罪,一般还是按照绑架罪来定罪,但是在具体的处罚上面则适用的就是最高的量刑幅度了,即对犯罪分子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要是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死刑。
  
  
  


·怎样预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若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的话,则此时不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会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践中,使用信用卡的人比较多,但可能自己不小心就会涉嫌构成此罪,那么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该怎样预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分析解答。 一、怎样预防构成信用...


·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是怎样的,有哪些
      刑事犯罪中的主观要件,主要就是看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大部分犯罪都是要具有故意的主观要件,才能构成犯罪。那么对于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是怎样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


·拘役算刑事犯罪处罚吗?
      拘役算刑事犯罪处罚吗?拘役算刑事处罚,拘役是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在中国是主刑之一,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拘役有如下特点:(1)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2)服刑期间,被处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参...


·哪些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现实中,总有一些人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了《刑法》中规定的犯罪,那么也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那究竟是在哪些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接下来,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告诉你答案。 一、什么情况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造成损害结果的,不认...


·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是什么?
      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是什么? 为了更优质、便捷、高效地为人民服务,法律援助无偿地为一些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务,解决相关问题,保障他们的利益。近年来我国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在很大程度是上有了新的突破和进展。那么刑事法律援助是什么呢? 一、刑事法律援助概述 所谓...


·刑事办案程序是什么
      一、刑事办案程序 1、立案。 (1)公案机关的立案。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


·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书记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


·中国强奸罪的具体规定是怎么样的?
      中国强奸罪的具体规定是怎么样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量刑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多人的(三)在...


·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可以取保吗?
      一、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可以取保吗? 可以取保候审,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也需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


·什么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
      一、什么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比如,行为人是一名经验丰富的老驾驶员,在启动汽车时,没有注意汽车周围的状况,以致将一个在汽车后面玩耍的小孩轧死。此案例中,行为人身为...


·不以犯罪论处属于刑罚吗?
      不以犯罪论处属于刑罚吗? 一、不以犯罪论处属于刑罚吗? 不以犯罪论处不属于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就是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行为,不构成追责条件。 如:《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