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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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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务中我们要区分漏罪与新罪,尤其是在缓刑、假释的考验期内,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那假释考验期发现漏罪的话该怎么处理呢?而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呢?此时又该怎么办?我们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假释考验期发现漏罪怎么处理
  《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李某于2005年以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05年4月2日起至20014年4月1日止。20010年4月2日,法院根据刑罚执行机关的建议对李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014年4月1日止。假释期间发现李某还有盗窃罪未被判决,因此被撤销假释,经审判后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则李某的刑期就是9年刑期加上刚刚判处的6年,李某的刑期就是9年以上15年以下,然后减去已经服完的5年刑期。
  二、假释期间发现新罪怎么判?
  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所谓的“先减后加”原则。李某于2005年以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9年,刑期自2005年4月2日起至20014年4月1日止。20010年4月2日,法院根据刑罚执行机关的建议对李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014年4月1日止。假释期间发现李某再次犯有盗窃罪,因此被撤销假释,经审判后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则李某的刑期就是9年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五年刑期,再加上刚刚判处的6年,李某的刑期就是6年以上10年以下。根据上文的介绍,虽然对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与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处理都是一样的,即撤销假释,但在具体的数罪并罚上面是不同的,前者一般是先并后减,而后者则是先减后并,很显然在又犯新罪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的处罚要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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