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怎么判刑?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怎么判刑?
  
  一、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怎么判刑?
  
  《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各项珍贵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具体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与实物等等。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所出售或赠送的文物是否属于珍费文物、价值如何,必要时,应当请有关专家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进行科学鉴定。出售或赠送一般历史文物出口的,应按走私行为或走私犯罪处理,不构成本罪。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以及《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扯、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我国已故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的作品等;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都必须进行文物出境鉴定。文物出境鉴定,是对申报出境的文物,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及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查验,决定其是否能出境。对于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或者由国家予以征购,或者由私人收藏,私人也可以将收藏的珍贵文物捐献国家,但不能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这将造成珍贵文物的流失,对于国家的文物发展是是不可弥补的损失,也严重侵犯了我国的文物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个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所谓私自出售,是指将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有偿出卖给外国人。而私自赠送,则是无价地将珍贵文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外国人。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出售、赠送成功,并不影响本罪成立。例如,在出售过程中即被抓获的,也仍应按本罪处理。珍贵文物的来源,应是私人收藏的。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1条第4款的规定,行为人将私人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本法将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给外国人的行为,单列一条,独立成罪。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如行为人仅触犯了其中一个罪名,则以其中的一罪定罪处刑。如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行为的,则可以定两个罪名,但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是珍贵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骗利用,因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不应按本罪处罚。至于行为人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珍贵文物的动机性质是什么,例如是为了出售营利、转赠他人或是自己收藏,对于成立犯罪并无影响,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情节予以考虑。
  
  在我们国家比较珍贵的一些文物是禁止出口的,也就是任何的人员,都不能够通过任何的理由违反法律规定,将本国比较珍贵的文物赠送给外国人,否则将会构成我国刑法当中的犯罪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判刑多久
      本文将介绍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相关内容,通过《刑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内容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概念、判刑、情节严重这几个方面进行介绍。首先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概念,第一个重点是“明知”,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通过某种方式进行...


·罪犯可以被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任何人不得减刑。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剥夺自由的犯罪分子,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罪犯可以被减刑的情形有哪些?无期徒刑罪犯如何减刑?这些问题,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罪犯可以被减刑的情形...


·聚众斗殴受害人判刑吗
      社会上很多暴力事件,当事人可能并不想用暴力解决问题,但是三杯酒下肚,可能就一时冲动,愈演愈烈,聚众斗殴导致双方都受到伤害,有的可能也只是单方面的受到伤害,此时可能就认为只有自己受伤,就是对方的错误,只有对方需要受到处罚,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聚众斗殴并不是以谁受到伤害来判定谁应该受到...


·刑诉法213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和民事诉讼一样,刑事诉讼程序也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法院采取简易程序的,通常在三个月内审理完结。当然,简易程序也是有条件要求的。我国的刑诉法中专门有一个小节介绍简易程序,其中就包括第213条。那么,刑诉法213条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刑诉法...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承诺有什么效力
      被害人承诺有什么效力1、承诺者对被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利,对于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有被害人承诺侵犯自己的利益时才有可能排除犯罪成立。如张三对李四承诺把王五的车毁损,若李四将王五的车毁损则构成犯罪。2、被害人承诺事项具有一定的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


·应该怎样正确认定诈骗罪
      诈骗罪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罪名,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为人民所痛恨,为刑法所不容。但是,对于什么叫诈骗罪,很少有人认真考虑过,特别是其与盗窃罪、侵占罪的差别,实际上学界对此争议很多很大。那么,司法实践中应该怎样正确认定诈骗罪才好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应该怎样...


·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吗?
      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吗?可以,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


·容留他人吸毒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容留他人吸毒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


·犯罪构成要件必要要件是什么?
      虽然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将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归纳、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话,任何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犯罪构成要件必要要件是什么?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每一种犯罪...


·是否构成赌博罪该怎么判断
      赌博不仅会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依法严厉打击。 生活中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也会赌博,但并不是为了营利,这些行为构成赌博罪吗?这就需要对赌博犯罪进行判断,那究竟是否构成赌博罪该怎么判断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后会被怎样判刑
      认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后会被怎样判刑?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判刑标准一般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