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院对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法院对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2、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3、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4、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5、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三、非法采集血液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采集血液的;(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刑法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综上所述,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达到既遂标准的犯罪分子,法院量刑分多个标准,主要是根据犯罪情节和严重程度,从5年以下徒刑及拘役、5年以上10年以下到10年以上徒刑和无期徒刑不等。
  
  
  


·一般被行政拘留通知单位吗
      一般被行政拘留通知单位吗拘留通知,以前家属或单位通知一个就可以;现在必须通知家属,不再通知单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0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单位犯罪的规定有哪些?
      您都知道刑法中所有犯罪的犯罪构成必然包括犯罪主体,没有犯罪主体就谈不上构成犯罪,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有自然人,也有单位,一般对单位的处罚主要处在双罚制当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在很多罪名当中都会明确规定是否能够由单位构成犯罪,如果不能要怎么处理司法实践当中的问题?让我们来告诉您刑事诉讼...


·缓刑期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缓刑期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全称刑罚的暂...


·未成年盗窃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
      一,未成年盗窃罪辩护意见是怎样的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黑龙江中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赵某提供辩护。本人接受指派后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依法会见被告人赵某,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对公诉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可以写信吗?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可以写信吗?如果是刑事拘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是可以写信的。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


·刑诉法最高检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通常情况下诉讼活动当中主体包括检察院,法院和公安机关等。从事一些刑事诉讼活动的时候,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对于一些规定最高检察院也做出了自己的司法解释,因此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刑诉法最高检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


·犯罪中止能为而不为需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犯罪中止能为而不为需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犯罪中止能为而不为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般是以既遂犯罪的处罚,按照犯罪既遂进行量刑,以既遂确定被告人的量刑幅度,犯罪未遂被犯罪既遂吸收,对量刑不产生影响,也不需引用未遂条款,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不以数额累计的连续犯。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1.危...


·刑事诉讼法再审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多项法律规范,对司法机关的审判原则、程序等最出了概括性的规定。但尽管如此,依旧存在着一审结果失真的情形,经相关厉害关系人申请,司法机关需要对案件进行二审,你是否知道刑事诉讼法再审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一、什么是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 刑...


·拘役缓刑有什么限制2023
      拘役缓刑有什么限制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缓刑有条件地变更有两种情况...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有哪些
      一、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 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的手段骗取或利用受害人的无知而骗取其财物。 而经济纠纷则是双方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行为纠纷。 双方的核心差异是主观目的与客观手段:诈骗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而经济纠纷不是;客观手段中,诈骗采取的...


·犯罪的几个形态是什么?
      犯罪的几个形态是什么?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二、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过程、阶段的区别是什么?1、故意犯罪的过程是对犯罪在时间、空间上的发展持续所作的描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