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青岛劳动仲裁需要注意的风险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青岛劳动仲裁需要注意的风险您经常会忽视的重要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 申请不符合条件,仲裁委不能受理的风险
  1、当事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劳动仲裁委不能受理。当事人必须是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即法律规定的有用工资质的合法用工单位)因履行劳动关系产生了争议,才能到劳动仲裁申请,申请的当事人称之为“申请人”、仲裁的对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称之为“被申请人”。如果是追诉个人(包括包工头、合伙人、债务人等),则只能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劳动仲裁无权管辖。
  2、当事人申请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劳动仲裁委无权受理,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管辖,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以工商局注册的登记信息为准)。一般来说,大多数劳动争议都由县区级劳动仲裁管辖,但是,其中,因企业性质不同(如大型国企、外企等)导致的劳动争议的影响范围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级别管辖各有规定,这时就需要慎重了解当地的仲裁管辖政策。
  3、申请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不能模糊不清,也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随意自创名目(比如“要求单位放假1个月,补偿我的加班。”)进行仲裁申请,对法律未规定的请求,劳动仲裁不会受理;对未提出的请求、劳动仲裁不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请求要适当,不能随意扩大申请请求范围,不能无根据的盲目、随意请求,否则有败诉的风险。
   二、 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仲裁请求得不到支持的风险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劳动仲裁委保护仲裁权利的期间一般为发生争议之日起一年内。如果超出了一年,即使申请人申请了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如果提出申请人的申请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其仲裁请求一般不能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因此,如果意识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了损害,
  就应及时、尽快到仲裁部门进行咨询、并自觉收集证据以备仲裁审理。
   三、授权不明、代理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行为无效的风险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代理人的选择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否则可能因代理人身份不合法、被申请人对出庭人员身份有异议,导致庭审无法继续、按照撤诉处理的风险。当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仲裁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仲裁请求得不到支持的风险
  除法律和有关规定明确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都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免除的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劳动仲裁委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可能不被采信,导致仲裁请求得不到支持。
   五、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仲裁庭,面临按撤诉处理的风险
  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仲裁庭的,劳动仲裁委将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申请人不能再就同样的事实反复申请仲裁,此时,如果被申请人反诉的,劳动仲裁委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理。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仲裁庭的,劳动仲裁委将缺席裁决。
   六、不准确提供联系方式,面临仲裁文书无法送达的风险
  仲裁是法律为您提供的维护自己利益的有效手段,但实际情况并不是你提起仲裁就一定可以维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仲裁是有很多条件和限制的。我们提醒您,在您提起仲裁时一定要注意以上的事项,避免您的权益有所损失。以上就是我们对上海,深圳,青岛劳动仲裁注意事项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农民工劳动关系确认是怎样的?
      建筑行业管理者和工人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十分混乱。用人单位因为资金问题逃避签订合同和拖欠工资都屡见不鲜。且农民工劳动关系确认不清,维权意识普遍较差,有些甚至不主动签订劳动合同。工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确认劳动关系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签合同确定关系后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确认劳动关系的规...


·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在当今社会人们为了生存都会或多或少的与其他社会人产生一种关系,一种劳动者与被劳动者的关系即雇主与劳动者的关系,劳动者付出劳动,雇主给予酬劳,这样的一种劳动关系显然是符合人情符合法律的,那么当一个劳动者与两个或多个雇主同时产生这种关系即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呢?下面我们就来和您简单的...


·网络诈骗公司的员工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
      网络诈骗公司的员工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目前,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非常猖獗,给老百姓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很多不法分子不是一个人,而是通过组建公司的方式在网上诈骗。这种情况下,公司直接负责人肯定要负法律责任的。那么网络诈骗公司的员工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网络...


·一、拒赔误工费起诉保险公司可以吗?
      一、拒赔误工费起诉保险公司可以吗? 可以起诉保险公司支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


·劳动合同单位名称变更需要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单位名称变更需要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吗? 合同继续生效的,但单位要及时变更劳动合同,当然是先解除原劳动合同,重新建立新合同。而且有单位人事部去劳动局办理。如果公司不及时变更的,那么劳动者要带上原合同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法律参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


·公路工程质量枝术标准是什么?
       公路本身就是国家应该担当的公益工程而又因为国家没有专门的建设队伍,而且还为了推动建设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将公路的建设交给了相关的企业,但是公路既然是给公众使用的就必须要求高质量,而公路的技术标准主要是以科学的道路规划以及硬性的质量标准。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公路工程质量枝术标...


·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是怎么规定的您在生活当中购买的普通商品尚且有最低保修期,更不用说是造价非常高的建筑工程。其实建筑工程和普通的商品都一样,国家规定的也有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相信您,对于保修期还是可以理解的,只不过不太了解我国关于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是怎么规定的?建筑行业的人,对于...


·一、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一、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劳动》第47条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具体标准: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动解除赔偿金的规定是什么?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动解除赔偿金的规定是什么? 主动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赔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明确规定员工依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 1、未按照劳...


·河南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


·个体工商注销债权债务关系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注销债权债务关系是怎样的 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情形: 1、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更换业主); 2、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的; 3、因其他塬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收缴的; 4、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