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现行刑法对妨害清算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现行刑法对妨害清算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一、现行刑法对妨害清算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之中并没有对妨害清算罪立案是规定,该罪名的立案规定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二、妨害清算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界限
  
  本罪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客观上都存在虚伪记载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的行为,但二者有本质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清算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而后者主体则为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及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后罪则侵犯的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
  
  3、客观方面不同,首先两罪的时间要件不同。本罪只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后罪则是公司正常运作期间。犯罪的行为方式有所不同。本罪表现为隐匿财产、虚伪记载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而后罪主要表现为编制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4、犯罪目的不同。本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逃避公司、企业债务,而后罪则是欺骗股东和社会公众,骗取他们的投资。
  
  (二)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及清算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单位犯罪,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一般工作人员均可成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
  
  2、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司、企业债务,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司财产。
  
  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清算制度和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利益,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财产权及股东的利益。
  
  4、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在公司、企业清算期间,隐匿财产、在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上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及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则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民的破产请求批准之后,就会进入破产清算的程序,在清算期间,公司是不得再营利了的,也不能因为想要少偿还一些债务,实施隐匿财产、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等的行为,否则一旦这些违法行为被发现,公司以及实施此类行为的公民,都是有可能会被量刑的。
  
  


·房企破产清算时间是多久?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房企破产清算时间是多久?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法律规定的企业破产清算时间多长 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是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来执行的。而在《破产法》中,破产清算的时间长短与破产清算的程序具有直接关系。下面,我们将破产清算的程序向您做个介绍: 1、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2、十五...


·破产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吗
      破产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吗 一、破产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


·破产程序中劳动仲裁如何处理?
      破产程序中劳动仲裁如何处理?司法的基本原则是一案不二审,一个纠纷只能由一个机构去解决,而不能同时由两个或更多的机构来解决,否则势必造成权力的冲突和滥用;破产案件受理后,以原企业为一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包括劳动争议、侵权赔偿均处在司法程序之中。清算组是破产宣告后法院指派成立的临时性组...


·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向哪个法院申请
      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管辖如下: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


·信用社提交破产申报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信用社提交破产申报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


·破产清算组工作人员的酬金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组工作人员的酬金是怎样的公司破产时,作为破产清算组的工作人员是否有酬金?酬金多少的确定方式?这些对于清算的过程也很重要,下面由我们在本文中详细介绍公司破产时清算组工作人员的酬金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供您了解。一、清算组的组成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其中破产清算属于强...


·企业监管组的设立及其职权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处理以下...


·有限合伙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有限合伙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如果经营不善都会面临着倒闭的可能。而在众多公司之中,有限合伙企业与一般企业的形成方式不同,那么它们的注销清算的方式又会有着什么样的区别呢?今天网站的我们就和您分享一下有限合伙企业注销清算报告应该怎么写。 一、有限合伙企业注销清算...


·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有哪些? 一、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据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 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


·破产清算顺序欠税提前偿清,企业破产法有哪些规定?
      破产清算顺序欠税提前偿清,企业破产法有哪些规定? 企业发展一直亏损并且没有什么前景的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让企业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后还需要进行破产清算,清算过程中有许多事情都需要处理,其中破产清算顺序欠税提前是很多人都不了解的,不了解破产清算相关法律规定的话,很容易出现一些问题。...


·怎样对虚假破产罪进行认定
      虚假破产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那在司法实践中,应该要怎样对虚假破产罪进行认定呢?法律中规定虚假破产罪的认定标准又是怎样的?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对虚假破产罪进行认定 1、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