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证券发行管理秩序及其社会公众、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所谓股票,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所谓债券,指公司或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罪的直接危害对象是证券的认购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和自然人;间接危害对象包括在市场竞争大潮中与本罪行为人竞业的其他特定的或非特定(潜在的)的经济实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所谓单位,指通过工商登记程序设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均能成立本罪主体。刑法对本罪的犯罪主体没有身份限制规定,但学理上对本罪单位犯罪主体的有关资格问题,存在分歧。分有资格说、无资格说和无限制性说三种观点。第一说认为能够成立本罪主体的只能是有资格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说持论相反,认为能够成立本罪主体的一般是不具备发行证券资格的单位;第三说则认为本罪主体没有其他资格限制,只要是单位即可。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择一行为且达到法定后果:第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未经批准,在此包括没有报请上述法定机构批准以及虽然业已上报但未获批准两种情况。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在我国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份公司本身发行。公司尚未正式设立时,由发起人发行股票。其中,凡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在社会公开募股。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欲发行新股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第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资格发行公司债券的只能是:(1)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4)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此类公司要发行公司债券,须先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并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后,方能发行。因而所谓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既包括上述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上述其他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者;也包括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者。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证券发行管理秩序及其社会公众、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对国家证券发行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同时还会损害到社会公众、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经济动荡,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行为。
  
  
  


·追讨欠款合同的内容怎么写?追讨欠款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追讨欠款合同的内容怎么写?追讨欠款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追讨欠款合同内容 1、委托事项 2、追偿佣金、费用和追回款项的处理 3、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4、违约责任 5、生效时间 二、追讨欠款的注意事项 (一)注意诉讼时效 《民法典》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国...


·欠钱不还被法院抓到了怎么办
      欠钱不还被法院抓到了怎么办?1、欠钱不还被法院抓到了的话应该尽快偿还欠款,欠钱不还是民事纠纷,法院不会抓人,除非是拒不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如果债务人有藏匿、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法院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如果对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


·夫妻个人债务共同财产异议怎么处理?
      夫妻个人债务共同财产异议怎么处理?夫妻个人债务共同财产异议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来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


·个人借款利息怎么算,没约定利息怎么办
      个人借款利息怎么算,没约定利息怎么办 一、个人借款利息怎么计算? 个人借款合同中,利息条款的约定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这也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但是,实践中,对利息问题的争议比较多,涉及问题较复杂,由于生活中个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本身具...


·别人欠钱不还跑了怎么办?
      别人欠钱不还跑了怎么办?别人欠钱不还跑了,那么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


·夫妻不绝于共同债务的规定是什么?
      夫妻不绝于共同债务的规定是什么?夫妻不绝于共同债务的规定如下,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如下规定: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夫妻一方欠钱算不算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欠钱算不算共同债务? 一、夫妻一方欠钱算不算共同债务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5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遗产继承债务如何处理?
      遗产继承债务如何处理?1、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


·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中,当我们遇到有人破坏公共秩序,威胁到个人人身安全,为了保护自己的及他人我们都会第一时间想到人民警察、想到向法院申请诉讼,但是有的时候当我们向法院及人民警察院申请诉讼了,法院不予立案,那么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的法律条款是什么呢,下面就跟本站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一、刑事...


·最高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解释
      最高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


·怎么解决夫妻债务纠纷
      怎么解决夫妻债务纠纷 一、怎么解决夫妻债务纠纷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 其基本特征为: 1、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