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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应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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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解散应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合理吗合伙企业解散应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是有法律依据的。合伙解散,应确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清算人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如果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的事务包括:清算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二、清算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法定清算人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清算人的产生方式。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排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这里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即属于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清算人范畴。    2.选定清算人?许多国家在立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清算人,但是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一般也允许由公司的股东选任清算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可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由法院或行政机关确定   许多国家规定,对于公司因强制解散而进行的清算,应当由作出解散决定的机关(法院或者行政机关)选派有关人员进行清算。这种情况一般仅出现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没有确定清算人时,法院才会依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指定清算人。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我国,针对合伙企业解散时的清算一般由公司内选出的清算人来负责,清算人的产生有三种方式,分别是法定清算人(立法明确指定的清算人)、选定清算人 (由公司股东选出的清算人)以及由法院或行政机关确定的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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