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给补偿金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很多职场员工在合同到期时都面临着不同的选择,续签或者离职去别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出现这个问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给补偿金吗?我们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为您答疑解惑,并且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点:
  (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分段计算: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3、计算年限:
  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4、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以上是我们整理出的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给补偿金吗”问题的解答,一帮情况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还要看国家法律、法规、劳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此建议您在我们的网站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后,就应当及时的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对于这个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的,只不过有一定的条件要满足。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具体包括哪些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


·苏州辅警工资福利是怎样的?
      辅警是公安力量的补充,接受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监督。辅警相对于普通民警来说,略有差别。辅警的工资待遇也是想成为辅警一员的朋友所关心的。但是在苏州这种经济发达的地区,辅警的工资福利怎么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将在本文中详细介绍下苏州辅警工资福利。 一、什么是工资福利 “工资福利待遇”虽...


·劳动合同专用章是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意义:对合同当事人而言
      劳动合同专用章是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意义: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什么是...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一、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的条件,是根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


·订立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
      不管是签订什么样的合同,当事人都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对劳动合同来讲也不例外。但很显然,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要注意的事项,与其他的合同不一样。具体说来,订立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订立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 1、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


·企业改制后特殊工种是否可以提前退休 一、企业改制后特殊工种
      企业改制后特殊工种是否可以提前退休 一、企业改制后特殊工种是否可以提前退休? 可以提前退休。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


·童工是指那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禁止使用
      童工是指那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禁止使用童工。因为童工属于未成年人,身体各方面机能以及心智都未发育完全,无法承受高强度劳作。并且使用童工,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教育。那么,使用童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详情参考下文。 第一,我国目前为止有两部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


·公司扣押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公司扣押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式是什么?
      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式是什么?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或者采用的施工技术有误,就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这在建筑市场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要及时处理。那么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方式是什么?下面请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如何规定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如何规定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如何规定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


·工龄计算方法有几种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
      工龄计算方法有几种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这个工作时间与劳动者所享受的福利是息息相关的,如劳动者的年休假,医疗期,甚至是劳动者在医疗期所取得的病假工资也与工龄有关。工龄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工龄,指的是劳动者参加劳动的总工作时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