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多边居间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多边居间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一、多边合同的概念
  多边合同是稳定商品价格的另一种方法。这类合同通常会设定一个最低价格和一个最高价格,进口国可以按最低价格从生产国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生产国则可以按最高价格销售一定数量的商品到进口国。多边合同多发生在几个出口国和几个进口国之间。
   二、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三、多边居间合同的效力
  1、多边合同的效力:
  (1)多边合同与其他价格稳定手段相比,对市场机制和资源配置的扭曲较少。因为多边合同并不包含产出限制,从而不会制约高效率、低成本的生产者的发展。
  (2)如果目标价格与长期均衡价格发生偏离,供给和需求就会不一致。一方面可能会出现超额需求,表明目标价格定得过低;另一方面可能出现供给过剩,表明目标价格定得过高。
  (3)多边合同对市场的稳定作用是很有限的。因为参与者的进入和退出相对比较容易。
  2、居间合同的效力:
  (l)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间而成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居间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交易惯例。
  (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当然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多边居间合同在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起到了关键作用,减少了合作国之间的贸易直接冲突。在这合作中居间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要求委托人不能一味的依托居间人,在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最好事先对合同进行解析。有关多边居间合同的具体事由可以在线咨询邢台律师。
  
  
  


·谁有资格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成立后,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均得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并采取提起诉讼的形式。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的行使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是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其限度。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


·合同到期与合同解除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到期与合同解除的规定是什么?合同到期与合同解除的规定是产生的后果是非常不一样的,比如说前者他指的就是合同到期也可以继续的进行一个合同的续期,但是后者的话解除就意味着合同关系已经完全的终止了,并且不具有溯及既往的这样一种法律效力。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


·解除购销合同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吗
      解除购销合同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吗可以的,约定解除其灵活性一般较强只要不违反法律 或者行政法规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可生效。双方约定解除的自双方约定解除的合意发生之时即产生效力。违约只是条件之一,具体需要看合同类型,比如买卖合同双方不存在违约,但...


·签订国内贸易合同的重点是什么,哪些情况会导致合同无效?
      签订国内贸易合同的重点是什么,哪些情况会导致合同无效? 一、签订国内贸易合同的重点是什么? 1、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合同的内容虽然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至少也要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


·变更合同形式有哪些
      变更合同形式有哪些 一、变更合同形式有哪些 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2、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3、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


·就业合同中途毁约有什么后果?
      就业合同中途毁约有什么后果?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就业协议属于普通合同性质,区别于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具有法律效力。2、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履行相应义务。3、《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承包经营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承包经营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中,一些组织和个人会承包经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从中盈利。我们最常见的有农村承包经营土地合同。如果要签订一份承包经营合同,那么,承包经营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承包经营合同内容 承包合同中必...


·判决不解除合同案例分析
      判决不解除合同案例分析 一、案例回顾 我国《民法典》为了防止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在相对人违约以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特别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中对催告义务做了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经常被很多当事人忽略,所以往往在他们认为稳操胜券时,结果却输了官司。 2009年9月1日,原...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受让人必须承受原所有人的出租人地位,承受原所有人在租赁物让与前所订立的租赁合同,与承租人产生法定继承性的租赁关系。一般而言,受让人在受让租赁物时即享受以下权利:①租金请求权。此租金请求权以受让人受让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承租人并未交付剩...


·购销合同违约金最高限额是多少?
      购销合同违约金最高限额是多少? 在商品购销过程中,可能由于个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的因素使得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从而构成合同违约,使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债务人需要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来补偿债权人。我国法律给合同违约金的支付比例订立了一个限额,那么购销合同违约金最高...


·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种情形是怎样的?
      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种情形是怎样的? 一、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种情形是怎样的?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