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租房合同需要每年重新签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租房合同需要每年重新签吗?
  
  一、租房合同需要每年重新签吗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合同并不一定每年都重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同意续租又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原租赁合同有效,但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二、租房合同怎样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以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合同主体要符合规定。比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出租人应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订立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房屋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比如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等都是不能出租的。
  
  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备案,那么合同将无效或者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最新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房产开发商不守信用该怎么办
      近年来,买房已经成为大多数上班族的追求之一,当发现自己辛勤几年劳动挣来的房子跟开发商之前提供的项目说明书根本不一样,买房的屋主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换言之,在出现房产开发商不守信用的时候,作为购房者该如何维权?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房产开发商不守诚信,构成根本违约,...


·二手房买卖中的陷阱有哪些
      很多人反映,在进行二手房买卖的时候都落入了对方设置的陷阱之后,自己的利益遭受了很大的损害。这也就为后面的购房者提了一个醒,买卖二手房需要注意其中的陷阱。那到底二手房买卖中的陷阱有哪些呢?以下是对这个问题做的具体介绍。 陷阱一:个人现金收房。 由于许多业主已对“现金收房”的把戏...


·在我国,由于一手房价格比较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价格相对较低的
      在我国,由于一手房价格比较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价格相对较低的二手房。不过,人们在购买二手房时也要格外注意二手房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否则的话日后就有可能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害。那具体来说,二手房的质量问题一般都有哪些呢?这方面的内容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二手房的质量问题一般都有...


·附条件房屋赠与合同范本是什么?
      附条件房屋赠与合同范本是什么样子的? 一、附条件房屋赠与合同范本什么样? 赠与人(甲方): 受赠人(乙方): 第三方(丙方): 甲乙双方为父女关系,乙丙双方为夫妻关系。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三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赠与标的物 2013年甲方购买住宅楼一栋现赠与乙方。该住...


·一房多卖怎么要求违约赔偿
      由于房产在实际办理了过户登记之后,才能取得所有权。因此要是卖方有一房多卖的情况,最终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仅仅只有一个买家。这种情况下其余买家就可以要求卖家进行违约赔偿。那现实中一房多卖怎么要求违约赔偿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一房多卖怎么要求违约赔偿 1、请求出卖...


·对于安置房,一般是在对房屋进行了征收拆迁之后,赔偿给被征收拆
      对于安置房,一般是在对房屋进行了征收拆迁之后,赔偿给被征收拆迁的人的一种房屋,也就是说这样的房屋与我们熟知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都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不管是怎样的房屋都是有一定产权的,那么安置房产权是多少年呢?下文我们为诶你做详细解答。 一、安置房产权是多少年 1、安置房初是没有...


·购房合同的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购房合同的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什么?第一,所购房屋必须属于该《解释》调整范围内的商品房。《解释》第一条做了明确规定。第二、只有属于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要双倍赔偿,首先要对欺诈行为认定。从民法上来说,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事实,使表意人陷入误解,违背真...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违约金
      随着时代一天天在变化越来越多人在城市奔波,这时候就会出现一些想买二手房的人。在二手房买卖中,通常都会约定滞纳金或是违约金。那么房屋买卖违约金是什么意思呢?它又是如何计算的呢?为您解答。 (一)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


·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


·签房屋拆迁协议要注意什么
      签房屋拆迁协议要注意什么 一、签房屋拆迁协议要注意什么 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1、房屋拆迁面积的确定。如果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上的面积...


·遗赠扶养协议如何继承房产?
      遗赠扶养协议如何继承房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房产首先需要受遗赠人员携带遗赠扶养协议到公证机构进行办理公证,公证结束之后才能够进行房屋的过户,具体的需要携带公证机构所出具的材料和身份证件材料向房管局提出过户的登记申请。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遗嘱先于法定继承继承。被继承人留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