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标的物不明确怎么办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合同标的物不明确怎么办
  
  一、合同标的物不明确怎么办
  
  如果标的物约定不明确,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规定的“合同目的”,应理解为买方明示或默示地告知卖方的目的,而不是卖方不知的买方的特定目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参照内容
  
  第一,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欠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可以适用下列规定: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4、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运交给买受有;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
  
  三、标的物的含义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标的物“读音:biāodìwù。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是多久?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是多久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如无类似约定,要提供承租人另找房源的合理期间,实际操作中,一般为一个月左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


·居间合同订立生效是怎样的
      居间合同订立生效是怎样的 提起居间合同,可能您有点陌生,但是说起中介合同,相信您就很熟悉了。其实居间合同也称为中介合同,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你知道订立居间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吗?它的生效又是怎样的?接下来,我们将为你讲解相关知识。 一、居间合同的订立是怎样的 居间合同,...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什么?合同的生效时间怎么确定?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什么?合同的生效时间怎么确定? 一、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什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一、出租人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出租人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标准是多少? 1、出租人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那么一旦违约,出...


·怎样签订购销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怎样签订购销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等具体内容注意事项 1、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 2、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3、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


·一、恶意使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合同是否有效?
      一、恶意使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合同是否有效? 恶意使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合同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如何进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如果解除后,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则要根据履行情况与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恢复原状是指...


·关于供热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关于供热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供暖合同中的诉讼时效应为两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雇佣合同是正式合同吗
      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聘用合同亦...


·复印机出租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复印机出租合同范本是怎样的复印机作为常用的日常办公用品,在生活当中的运用是非常普遍的,而且基本上公司都配备的有复印机的。可是有的时候公民可能会因为个人的原因需要复印其他东西,但是也没有必要购买复印机的话,可能会从其他地方租用复印机,因此对于双方来说,一份标准的复印机出租合同范本就...


·合同的四种效力分别包括什么?
      合同的四种效力分别包括什么?合同的四种效力分别包括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以及可撤销。《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