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二级医疗事故标准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二级医疗事故标准是什么?
  
  一、二级医疗事故标准是什么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根据患者的伤势程度二级医疗事故可以分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具体的分级标准如下: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3、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0、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22、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伤残)按一级伤残的80%计算。计算公式为: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0年×80%
  
  由于相关法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假定的人均寿命70岁相比,延长了5年),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的是,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怎么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事故医疗费可以报销吗 ?
      事故医疗费可以报销吗 ?一、事故医疗费可以报销吗 社保的医保(包括互助医疗)对于交通事故是不报销的,只能是由肇事方负责赔偿,但是医疗保险可以报销部分药物的钱。 在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是按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找肇事者赔偿,很难在医保中报销,在交通事故中自己承担一部分责...


·一、医院护士劳动合同范本包括哪些内容?
      一、医院护士劳动合同范本包括哪些内容? 医院护士劳动合同范本包括甲乙双方信息等内容,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必备条款。对于类似“因生产经营...


·何为医疗损害责任的特征?
      何为医疗损害责任的特征? 一、医疗损害责任主要包括哪几种?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具体医疗损害责任分为三类: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


·医保缴费年限可以累计吗
      一、医保缴费年限可以累计吗和养老保险不同,医疗保险一旦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就失去了医保待遇资格。因此医保年限是不累积的。参保人在职期间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缴费年限计入个人医...


·工伤保险报销剩余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一、工伤保险报销剩余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受工伤后,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医疗费用通常先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支付,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依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等进行报销。...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程序是怎样的?申请重新医疗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


·怎么提起医疗事故鉴定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a.医、患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分别填写鉴定委托书并签字。b.医方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的原...


·医疗过错误诊延误治疗的赔偿标准
      医疗过错误诊延误治疗的赔偿标准 一、什么是医疗过错 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过错是一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受法律或道德否定评价的外部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首先应判断是否存在过错,其次分清是故意还是过失。 1、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医患纠纷及其法律救助是怎样的
      医患纠纷及其法律救助是怎样的当今社会,医生和患者的关系非常紧张,医患纠纷也十分频繁。你知道医患纠纷到底包括哪些吗?如果发生医患纠纷,你知道应该如何去处理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一一做出解答,您有兴趣的可以阅读做一个了解。 一、医患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医患纠纷指医方...


·超声医生漏诊误诊怎么处理?
      针对医生漏诊误诊的处理,应当采取以下行为:1、及时保留证据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如果病人死亡,及时保护尸体,并向所属主管部门要求医疗鉴定。2、处理过程医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