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金融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既遂怎么处罚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假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假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7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在上述处刑规定中,对应出售、购买或者运输假的货币罪的数额要求,本罪的“数额巨大”也应指币值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指以下情形:(1)共同犯罪的主犯;(2)购买假的货币后投入市场流通的;(3)以前因犯本罪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本罪的。情节较轻一般是指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属于共同犯罪的从犯,没有造成什么危害结果的发生等情况。(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假货币而仍然购买或者换取。(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立案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四)、相关说明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本罪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同时还侵犯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通常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本罪不强调犯罪目的,也没有规定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只要有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一经实施便构成犯罪。本罪是对金融从业人员购换伪币犯罪所作的特别规定,法定刑重于一般的出售、购买伪币犯罪。二、按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农村合作基金会人员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故不可作为本罪主体。本罪涉案金额从4千元即成立,3万元以上的即判定为严重事件。所以警醒所有从事金融银行的人员对其职业需要做到不坚守自盗,因为这个是属于知法犯法情节相当严重。同时这类型的事件一般存在数罪并发的情况。千万不要让自己陷入旋涡中。
  
  
  


·上班因单方事故被撞伤算工伤吗?
      上班因单方事故被撞伤算工伤吗 员工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被撞受伤,因为是在上下班途中,按规定可以被认定工伤。但是,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单方事故,那么,这将可能直接影响工伤认定。 按规定,非公司员工本人主要责任或全责受伤的,才能申请认定工伤。 并且,按规定出现以下情形应当...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一)劳动合同全部无效(1)劳动关系归于消灭。劳动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真实意思,或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全部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然归于消灭。(2)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报...


·如何对双重劳动关系认定?
      劳动者自为企业提供劳动之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关系对劳动者非常重要,在特殊情况下,一些劳动者和两个以上单位保持了劳动关系,这种双重劳动关系会影响到双方利益,不利于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那么如何对双重劳动关系认定?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展开简单论述。 一、如何对双重劳动关系认...


·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有哪些
      国家赔偿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国家和政府的宗旨虽然是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不可控制的因素,国家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可能会侵犯我们的权利,我们可以依法请求国家的赔偿。下面我们为您介绍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一、什么是国家赔偿 ...


·劳动争议仲裁法细则及仲裁管辖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法细则及仲裁管辖制度 一、劳动争议仲裁法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


·社保工龄如何认定
      退休审批、工龄认定告知程序一、退休条件(一)退休年龄(政策依据《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文)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据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劳...


·公司以厨房工作卫生不好辞退员工需要赔偿吗?
      公司以厨房工作卫生不好辞退员工需要赔偿吗?厨房工作人员的卫生是厨房卫生的基础。厨房的行为主体是厨房的工作人员。厨房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直接关系到厨房的整体卫生状况。厨房卫生是厨房生产第一条需要遵守的准则。厨房卫生就是要保证食品在选择、生产和销售的全过程中,都确保其处在安全的状态。劳...


·施工方如何承担工程质量维修责任?
      施工方如何承担工程质量维修责任?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引发工程质量问题的因素很多,其中大多数情况下是由施工方管理不善导致的。在双方签署工程承包合同的时候,会规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工程一旦出现质量缺陷,施工方应该站出来解决。那么施工方如何承担工程质量维修责任?下面我们一起跟...


·劳动争议处理的方法有哪些?
      劳动争议处理的方法有哪些? 一、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


·新入职员工需要注意什么
      刚好是毕业季,很多大学生离开了校园走上了工作岗位。对于没有什么工作和社会经验的大学生来说,在新入职时一定要格外谨慎小心,才能保障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新入职员工需要注意什么呢?今天特为您准备了相关文章,为您介绍大学生入职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签订入职协议应当合法 依...


·童工能干什么,有哪些相关的内容
      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不可以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社会上也存在很多因为各种原因辍学的少年、儿童,一般的企业单位不可以让他们参加工作,那么像这样的童工可以做些什么呢?接下来的我们就为您分析一下童工能干什么?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童工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