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职人员可以签订居间合同吗?有哪些特征?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公职人员可以签订居间合同吗?有哪些特征?
  
  居间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一种合同形式。说到居间合同的签订主体问题,很多人会有疑问公职人员可以签订居间合同吗?其实,法律上对于居间合同的主体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公职人员可以签订居间合同吗?
  
  居间合同的主体: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接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寻觅、搜索信息报告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
  
  二、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
  
  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间而成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交易惯例。
  
  (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
  
  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当然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公职人员可以签订居间合同吗这个问题的知识,主要介绍了居间合同房的主体、定义以及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等知识,希望会在您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上有所帮助,


·知识产权合同的生效是指什么?
      知识产权合同的生效是指什么? 一、知识产权合同的生效是指什么? 知识产权合同的生效是指知识产权合同效力的切实发生。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是指知识产权人为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许可给他人使用而签订的债权债务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是一项债权债务关系协议,该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许可...


·装饰合同纠纷该怎么处理?
      购买没有现成装饰的房子也是为了让房子内部装饰能够按照房主独特的想法布置。但除了设计需要自己的创意之外的所有装饰工作还是需要专业的装修公司来操作。而如果装修公司没有如约实现房主的心意就容易发生纠纷,那么,装饰合同纠纷该怎么处理呢? 一、装饰合同纠纷该怎么处理? (一)法律法规随着我...


·试用期合同要一式两份吗
      需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不准许单位与劳动者独立签合同。签订试用期合同本身单位就违法,已经履行的试用期合同视为劳动合同。应当单位与个人,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


·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什么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不能履行,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不能履行有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之分,通常系以合同订立时为标准。前者是合同无效的原因,后者是违约的类型, 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不能履行...


·一、出租人有无权利解除次承租人的合同?
      一、出租人有无权利解除次承租人的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系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可以基于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向承租人主张权利,此关系不因转租的成立受有影响。因此,在原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基于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诈骗罪特别巨大标准
      合同诈骗罪特别巨大标准是多少金额?1、“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代位权诉讼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合同的条件是什么?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


·变更合同实际履行各自的特征是什么
      变更合同实际履行各自的特征是什么 一、变更合同的特征 第一 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同的当事人保持不变合同有效成立后,其主体和内容均可能因某一法律事实而发生变化,但此处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主体的变动属合同转让的范畴。合同内容的变化,可表现为合同标的物...


·网上代签合同有效吗
      网上代签合同有效吗 一、网上代签合同有效吗 有效,由于事先的口头委托丙代理签订合同,事后又予以追认,有效,合同成立。公民的民事行为可以委托他人行使,受托人的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代签合同需要看代签人是否有权限,依情况看分: 1、有委托授权的话,也就是说代签取得的被代签...


·合同委托授权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合同委托授权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合同授权委托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授权委托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1、适用范围和目标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合同的授权行为。 2、适用原则 2.1、 公司对外合同(包括协议...


·四川合同诈骗罪都有哪些规定?
      诈骗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对于合同的欺诈,刑法中有明确的罪行规定,四川合同诈骗罪属于是比较严重的罪行之一,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您想要获取更多利益的心理,对消费者进行欺诈,非法获得他人的钱财,这种行为理应被严惩。 扰乱市场秩序,是指违反市场经济规律和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