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一人有限公司也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只不过通常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因此在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时候就要严格按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步骤进行。此时就会涉及到起草公司章程的内容,下面我们为您带来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模板,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 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市××××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依法行使股东的职权;
  
  (二) 依法转让自己的股权;
  
  (三) 公司清算、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二)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三)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四)确保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当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职责及行使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确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法定代表人;
  
  (三)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十二)组织公司清算。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的规定: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字;
  
  (二)股东行使职权、职责,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字的决定原件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任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执行股东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非股东聘任的人员;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任命。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
  
  (七)处理公司股东、执行董事交办的日常工作;
  
  (八)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或:由公司经理)担任。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对股东的决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股东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取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决议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设立登记)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上述就是我们为您带来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模板,要是你最近也需要起草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的话,可以适当的参考一下我们提供的内容。


·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公司法人有什么利弊 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各个
      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公司法人有什么利弊 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各个公司的创建下有所提高,但诸如此类的犯罪几率也有在提升,所以法律制定相关的公司法约束相关公司法人的行为,所以公司法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公司法人有什么利弊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不知情的情况下...


·显名股东如何变为隐名股东?
      显名股东如何变为隐名股东?《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应如何解释,隐名股东在何种情形下方能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东...


·公司如何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如何支付股东股利?1.现金股利现金股利是指以现金形式向股东发放股利,称为派股息或派息;股票股利是指上市公司向股东分发股票,红利以股票的形式出现,又称为送红股或送股;另外,投资者还经常会遇到上市公司转增股本的情况,转增股本与分红有所区别,分红是将未分配利润,在扣除公积金等项费用...


·股东会议特别决议事项有哪些?
      股东会议特别决议事项有哪些?根据《公司法》规定适用特别决议的事项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5、重大资产重组6、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流程是什么?
      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流程是什么? 一、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流程是什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人数是多少
      合伙企业人数是多少1、依照《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2、依照《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3、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


·企业名称受到侵害如何保护 一、企业名称受到侵害如何保护?
      企业名称受到侵害如何保护 一、企业名称受到侵害如何保护? 可以到侵权企业所在地有名称管辖的登记机关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


·一人有限公司法人可以不是股东吗
      一人有限公司法人可以不是股东吗可以不是股东。二、同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法人代表,可以吗可以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


·企业公司更改股东麻烦吗?
      企业公司更改股东麻烦吗?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的规定有哪些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


·有些企业本身想要为降低用人成本
      有些企业本身想要为降低用人成本,所以才去专门雇用那些年龄比较大或者是操作技能偏低的这部分劳动者,但是这种做法很多时候真的是特别的得不偿失的,因为相应的这部分的劳动者面对相关事故的应急能力都是反应比较弱的,所以面对有些突发的安全性事故可能就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比如造成了伤残九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