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审行政判决法律适用的类型有几种?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审行政判决法律适用的类型有几种?
  
  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七种类型的判决,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
  
  1、维持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人民法院才能作出维持判决:一是证据确凿,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真实存在。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适用了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条文款项,而且处理的性质、形式和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符合法定程序,即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分为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及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情况。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3、限期履行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认定被告具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作出的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判决。
  
  此类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符合法定条件,向被告申请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被告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2)被告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及社会保险金。
  
  (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被告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人民法院作出限期履行判决,应具备以下条件:
  
  (1)被告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负有履行职责的义务。
  
  (2)须由原告向被告依法提出申请,被告有拒绝履行、拖延履行的行为,或者对原告的申请置之不理,不作答复。
  
  (3)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4)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明确指出所履行职责的内容和履行的期限。
  
  4、变更判决。即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作出的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法院判决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所谓“显失公正”,是指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认识水准的人均可以发现和确认该处罚明显地失去了法律的公正性。
  
  5、确认判决。即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应行为合法或者违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6、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的判决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被起诉人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如行政机关无作为的法定职责等。
  
  (2)被诉具体行政行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虽然从学理上看,这种情况也可以做出维持判决。但维持判决一经做出,行政机关日后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进行修正时,就要收到判决既判力的约束。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则可以较好地避免适用维持判决可能给修正工作带来的障碍。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此时,法院至多只能以思凡建议的形式,建议行政机关调整被诉的行政行为。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7、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法律基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以行政诉讼为主,附带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目前此类判决形式仍在试点工作阶段。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行政裁决行为中涉及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讼民事行为;
  
  (2)行政裁决被认定违法;
  
  (3)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只能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在二审程序中不得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
  
  综合上面所说的,一审给出的行政判决类型有很多种,执法人员会针对于不同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罚;但不管是什么样的案件都需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才可以进行实施,如果在判决了之后一方有任何不服的情形,那么都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的。
  
  
  


·在网络开赌场判多少年?
      如今很多青少年沉溺于互联网游戏不能自拔,有些网站甚至是赌博网站,这对于社会来说危害很大。我国是严禁开设赌场的,不管哪种形式。群众发现网络赌博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构成犯罪的,网络赌博组织者会接受法律的制裁。那么,在网络开赌场判多少年?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做个具体了解。 一、...


·2023单位行贿判处多少年?
      一、单位行贿判处多少年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


·一、90后醉驾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一、90后醉驾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1、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2、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


·电信诈骗40万判几年?
      电信诈骗40万判几年?电信诈骗40万元,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 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民事诉讼...


·如何判定完全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的不同
      如何判定完全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的不同1、著作权归属不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因为作品首先是作者思想感情的表现,是创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同其他劳动成果一样也应给予保护。而且由于其劳动成果的无形性,并不像有形产品那样一旦该...


·对原告缺席判决的情形有哪些?
      对原告缺席判决的情形有哪些?对原告缺席判决的情形有原告不出庭或者中途退庭的,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按照缺席来进行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


·一、长沙醉驾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一、长沙醉驾的判罚标准是什么?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 饮...


·轻伤二级赔偿多少钱法院一般会怎么判?
      轻伤二级赔偿多少钱法院一般会怎么判? 一、轻伤二级赔偿多少钱法院一般会怎么判? 轻伤二级赔偿多少钱法院一般会判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这其中的费用主要是包括有务工的费用和医疗的费用,多方的费用应当是以所在治疗的医院的出具诊断证明来进行一个合理的判断。 二、具体包括的费用有哪些?...


·被判以后还能保出来吗?
      不能。我国没有保释制度。所谓“保释”,就是指的取保候审。人在判刑以后不能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只能在法院审判之前办理。一旦被判刑,就不存在取保候审问题了。判刑以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过,表现良好,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


·经营层代表股东与新股东谈判是否允许?
      经营层代表股东与新股东谈判是否允许? 一、经营层代表股东与新股东谈判是否允许? 经营层代表股东与新股东谈判是允许,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因共同投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