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犯罪嫌疑人判处拘役能带衣服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犯罪嫌疑人判处拘役能带衣服吗?犯罪嫌疑人判处拘役能带衣服,一般可以带衣服、被褥,毛巾,牙膏、牙刷等日常生活用品。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一种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一年。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二、法律依据1、《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每月可以回家一天量发给报酬。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拘役的,一般说明已经涉及到刑事责任,是需要由法院进行判决后执行的,当事人显然是可以带部分生活用品的,在服刑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新的犯罪事实的还需要数罪并罚处理。
  
  
  


·破获寻衅滋事案件后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破获寻衅滋事案件后的量刑依据是什么 其实大多数的寻衅滋事罪当中的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都是比较阴暗的,因为有些时候人生当中的一些境遇是关键在于自己的心态的,就算当自己发现了走路到了死胡同,进入到了人生当中的低谷,也不应该无故扰乱社会秩序和他人生活的。下面本站我们给您介绍的内容是,...


·引诱卖淫罪应当如何量刑
      引诱卖淫罪应当如何量刑 一、引诱卖淫罪应当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缓刑犯有一定的考验期,而在考验期间内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在考察通过了之后,那么才可以不用执行原判刑罚,当然这也仅仅是针对主刑,如若同时有判附加刑的话,主刑不用执行并不影响附加刑的执行。那到底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有哪些呢?本文马上为你作介绍。 一、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被宣告缓...


·一、假释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司法解释规定怎么处罚?
      一、假释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司法解释规定怎么处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法院会直接审理此新罪并量刑,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根据其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犯罪分子被批捕能判缓刑吗?
      一、犯罪分子被批捕能判缓刑吗?根据判决结果决定是否可以判缓刑,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一、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是犯罪人希望发生犯罪结果的意图不同,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在犯罪...


·诈骗罪和侵占罪区别是什么
      诈骗罪与侵占罪都是侵犯财产罪,两罪有很多相同之处。诈骗罪与侵占罪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的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代为保管等的基于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在实施侵占行为的时候,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诈骗罪中被骗的财物虽然可能是在诈骗行为实...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限是多长时间?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不断的进步,法律也越来越完善和健全,不仅保护着我们的权益不受到侵害,更是让我们的财产不受到损失。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限是多长时间?附带民事诉讼的审限期一般是两个月的期限,最晚不超过三个月,如果案情比较复杂的话,也可以申请延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限是多长时间?附带...


·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的区别有哪些
      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的区别有哪些(一)犯罪既遂和犯罪成立概念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


·盗窃犯罪数额的认定盗窃未遂部分算上吗?
      一、盗窃犯罪数额的认定盗窃未遂部分算上吗?依据盗窃罪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的犯罪行为有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未遂的金额是不会计算既遂中的,如果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2、以珍贵文物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假药如何认定
      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假药如何认定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假药如何认定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