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违约补偿金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一般情况下,我们在开始工作的时侯都会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如果遇到劳动合同违约的情况,劳动合同违约补偿金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地介绍这些知识。
  
  一、关于违约金
  
  1、违约金设定的范围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仅限于两种:
  
  A、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B、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没有限制。
  
  2、违约金数额的限制
  
  对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此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处的违约金已经没有惩罚作用了。
  
  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进行限制,但是笔者认为,即使《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限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也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能过高。
  
  二、关于赔偿金
  
  1、赔偿金的范围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
  
  A、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有过错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B、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没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前述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C、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D、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关于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的相关条款中,笔者将相关规定分成了三类:
  
  第一类,法律对赔偿金的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的,有五种情况:
  
  A、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B、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C、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D、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或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类,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的相关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有十种情况:
  
  A、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B、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C、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D、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有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E、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F、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G、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H、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I、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合同违约补偿金的相关内容的介绍。如果自己遇到了上所述情况,就可以利用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在上面文章中已经详细地介绍了不同情况下劳动合同违约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希望这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对这些方面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您向网站寻求帮助。
  
  


·大学生劳动合同什么时候可以签?
       一、大学生劳动合同什么时候可以签 应该从入职后第一个月就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员工入职,并且满一个月,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应届毕业生签劳动合同一般是要毕业了,并且年龄年满16周岁,并且在用人单位工作、上班;符合签订劳动合...


·未成年工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未成年工即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工作人群,法律为其设定了每小时最低工资以及工作类型和时间的规定满足其权益,使其健康成长,不受到不合理的劳动强度要求和待遇。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未成年工工资的相关规定。 一、未成年工劳动强度要求 未成年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依法得到相应的工资...


·没签合同上班半个月不干了有工资吗?
      没签合同上班半个月不干了有工资吗? 一、没签合同上班半个月不干了有工资吗 没签合同上班半个月不干了有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


·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一、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注意事项 1、严格审查劳务分包单位是否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将劳务作业划分为木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油漆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钢筋作业、石制作业、焊接作业、脚手架搭设、模板作业、...


·工伤认定后何时上班呢?
      在公司从事工作时受伤我们通常可以定性为工伤,那么我们每个人或者大多数人都是购买了工伤保险的,只要受伤者去相关机构申请鉴定,都可以去报销。那么工伤认定之后我们肯定会担心什么时候去上班。那么,工伤认定后何时去上班呢? 一、工伤认定后何时上班。 关于这个问题,是需要医生开具相关的证明...


·建筑工程通常需要经过长达几年的建设工期,在各阶段的工程质量管
      建筑工程通常需要经过长达几年的建设工期,在各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小众化,很多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太清楚。那么,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因素有哪些?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影响...


·一、合肥工伤认定地点在哪里?
      一、合肥工伤认定地点在哪里? 合肥工伤认定地点并没有固定规定的地址,一般是向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鉴定,采用就近的原则,高效的完成这个过程。 二、工伤鉴定程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工伤鉴定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


·劳动合同没到期辞职怎么办
      劳动合同没到期辞职怎么办如果合同没到期,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赔偿双倍的工资,如果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应当按照未履行合同的年限赔偿单位损失。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国企病退工资如何计算 怎么计算病退工资
      很多人认为在国企、央企工作就算是有了一个铁饭碗了,确实,在这些国有单位上班的,福利待遇是真的好。不仅仅是平时的工资报酬高于一般的私人企业,就连病退之后的工资也是有点高。那一般国企病退工资如何计算呢?请结合下文内容进行具体了解吧。国企病退工资如何计算怎么计算病退工资企业退休职工基本...


·半月板损伤工伤鉴定能定到几级
      一、半月板损伤工伤鉴定能定到几级?1、半月板损伤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的。2、法律依据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十级: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二、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是什么?1、申请鉴定主体不同:工伤鉴定申请主体是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


·什么是工程留置权,工程留置权的受偿是怎样的
      什么是工程留置权,工程留置权的受偿是怎样的在工程中,大部分人都有了解相关的知识,但是工程中还有一些不为人知的事,又有哪些需要人们知晓的呢?比方说工程中的留置权。而对于留置权又有多少人知晓其中的一些知识呢?那么什么是工程留置权?工程留置权又是需要怎么进行适用呢?为您解答。 一、留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