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签订了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签订了合同什么时候成立1、一般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并未签字盖章,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能最后达成一致,因而一般不能认为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3、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在此情况下,确认书具有最终承诺的意义。4、合同的实际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时可从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二、合同成立的地点1、一般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工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来说,在承诺的意思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并成立。此时还需注意语境的区分,通常情况下,双方口语化说话场合下,承诺方说“好好好”等词时并不代表其同意达成合同,常见于买车买房或者购物时导购发出的要约。规范性的合同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确立,单纯的口语化意思表示虽具有法律效力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因此在订立合同时最好是以纸质形式订立,且合同成立时间也将以合同上的签订时间为准。
  
  
  


·收购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收购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公司收购的时候,在我国的公司法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最重要的就是,公司收购对双方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决定,所以收购合同的内容就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只要收购是合法的,合同都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不可以违约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收购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合同见证人能不能是亲人
      合同见证人能不能是亲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成为合同见证人的条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亲属是不能作为合同见证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


·什么是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条件是什么?
      什么是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合同生效时间?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以受要约人表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要式合同,须双方依法定形式办理特定手续后,还必须交付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是什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保险合同的分类有哪些?1、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2、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合同生效? 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来讲,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


·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哪些
      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哪些质押合同是债务合同的衍生,主要规定质物担保事项,其本质是担保合同。担保对象是债权,担保物包括动产、证券、权利等。应当在质押合同中明确债权的等价金额,明确质物,即担保物的状况,明确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与抵押不同,质押合同中涉及到的物为质押物,那么,质押合同什...


·可变更合同的种类
      可变更合同的种类 一、什么叫可变更合同?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①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②胁迫。 ③乘人之危; ④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


·合同撤销诉讼的管辖规定是什么意思
      合同撤销诉讼的管辖规定是什么意思合同撤销诉讼的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中华人民共...


·网签后超期未备案合同有效吗?
      网签后超期未备案合同有效吗?合同显然是有效的,网签超未备案可以再次备案处理,买卖双方达成购买意向后,由开发企业委托的网签操作人员将首先在网签系统中录入合同文本相关信息,经买卖双方确认无误后,网签操作人员将合同电子文本信息提交到网签系统申请合同备案。申请备案的合同提交后,网签系统将...


·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
      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一、保管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1、因履行而终止 履行合同是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所以因履行而终止是最基本的终止方式。 2、因抵销而终止 抵销也是合同终止的方式,它实质上...


·一、出租人要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一、出租人要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哪些?根据《民法典》规定,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