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若干规定内容是什么?
  
  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
  
  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
  
  (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
  
  (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
  
  (二)申请事项属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正在查处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
  
  (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依法不属于确认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一)逮捕决定已经依法撤销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已被依法追究的;
  
  (四)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并已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
  
  (五)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的;
  
  (六)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相关证据的,可以通知确认申请人七日内予以补充。
  
  第七条 确认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 被申请确认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二) 人民法院原作出司法行为的理由及依据;
  
  (三) 人民法院原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行使的职权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听证。是否听证由合议庭决定。
  
  第十一条 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四)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五)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七)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九)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二)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三)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十四)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五) 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制作裁定书。确认违法的,应同时撤销原违法裁决。
  
  人民法院对本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的裁定书由院长署名;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的裁定书由合议庭署名。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四条 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确认申请后,超过审理期限未作出裁决的,可以在期满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作出裁定或者自行审理。自行审理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举行听证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参加听证。
  
  确认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确认申请。
  
  第十六条 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作出确认,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同级人民法院重新确认。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是多久?
  
  1、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应当先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的,按受理程序办理。经依法确认有刑事赔偿范围情形的,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在国家赔偿方面我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之后最高法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在关于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若干规定中,主要是对法院受理条件、审理程序、法院判决时效、国家赔偿具体方式等作出规定。根据规定,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在两个月内做出裁决。
  
  


·离婚孩子抚养权条件是什么?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夫妻双方想要离婚但是两个人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这样的情况现在频繁发生,因为我国的离婚率很高,并且在逐年增加,因此对于孩子抚养权问题一直是离婚夫妻主要解决的问题,那离婚孩子抚养权条件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离婚孩子抚养权条件是什么? 在律师代理的离...


·变更离婚抚养权程序是什么
      很多夫妻结婚以后因为生活琐事,感情越来越淡薄,时间长久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夫妻双方离婚其实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孩子,因为孩子是无辜的。而且孩子也是父母的心头肉,因此离婚时,双方很多情况下会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变更离婚抚养权程序是什么? 一、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确定的 ...


·成年之后子女有权利要抚养费吗
      原则上,父母抚养子女只需要到子女18周岁,也就是说在18周岁以后可以不用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但现实之中,有的人却在成年之后依旧伸手向父母要钱,那根据法律中的规定已满18周岁之后子女有权利要抚养费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成年之后子女有权利要抚养费吗 根据最高人民...


·丈夫死亡妻子有抚养费吗?
      丈夫死亡妻子有抚养费吗? 此时孩子抚养权归母亲,车祸死亡应该有赔偿金,赔偿金中包括孩子抚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是给父母子女的。老公车祸其实,孩子的抚养权归母亲,抚养费从老公生前财产中列支。 孩子的抚养权归妻子,抚养费等从丈夫的遗产中分配,另外还有妻子和孩子需要继承的遗产...


·法院对“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情况下,该项事实的认定应把握以下四方面特征: 一是当事人有较为固定的住所; 二是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 三是持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 四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一、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是什么?
      一、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是什么?1、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


·离婚一般给孩子多少抚养费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同时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其中在确定由一方抚养孩子的时候,那另一方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才行。不过此时夫妻离婚一般给孩子多少抚养费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问题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一般给孩子多少抚养费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


·一方提离婚诉讼要什么材料?
      无论是由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还是男方申请离婚,此时都是需要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材料的。那如果是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话,这种情况下提离婚诉讼要什么材料才好?可能有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一、提离婚诉讼要什么材料 离婚是可以进行诉讼离婚的,...


·夫妻财产协议文本是怎样的
       夫妻在婚后也是可以就财产作出协议约定的,这样也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障,当然如果能够在婚前就对财产进行协商公证的话,最好不过。既然协商了,那么就要签订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下面,我们为您带来夫妻财产协议文本,供你参考。 夫妻财产协议文本 甲方: ,男,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


·一、婚前财产怎么分割?
      一、婚前财产怎么分割?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


·离婚后,父母 一方失踪不抚养怎么办?
      离婚事件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夫妻离婚后就留下一个孩子的抚养问题,一般由父亲或者母亲来做为监护人,抚养孩子长大成年。但是也有不负责任的父母,玩起了失踪,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该怎么办?即使离婚也该一起承担抚养小孩的义务,那么,离婚后,父母一方失踪不抚养怎么办? 一、相关子女抚养的法律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