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居间合同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的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居间合同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的吗 一、居间合同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
   1、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条件应严格限定为“促成合同成立”即可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由上述规定可见,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视为已完成居间义务,其即可收取居间报酬。然而,如何具体认定“合同成立”?笔者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关于合同成立的形式和时间。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形式和事实合同关系两种,前者规定见于《合同法》第32条(交易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签字或盖章时合同即成立)、第33条(交易方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后者规定见于第36条(交易方未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第37条(合同书签字或盖章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2、合同是否履行完毕、提前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均不能影响居间报酬的实现
  如前所述,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视为其已完成居间义务,即可收取居间报酬;同时,居间人并不是其所促成合同的当事人,既不是该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也不是合同履行的担保者或督促者。所以居间人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是无法控制的,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加重或延伸居间人的义务、将合同的履行情况认定为居间人能否收取居间报酬的前提条件。同样,合同提前解除完全是由合同当事人决定的,居间人无法控制,此情形的发生不能否定合同已成立、居间人已履行完居间义务的事实,所以亦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权利的实现。
  此外,对于居间人促成的合同事后被认定为无效是否影响居间报酬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该合同无效是居间方原因造成的,则居间人无权收取居间报酬;反之,如果该合同无效是由交易方的原因造成的,则与居间人无直接利害关系,根据“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责任自然不应由居间人承担,交易方仍应按约定支付居间报酬。
   二、由于交易方绕开居间人私下履行合同导致居间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某些协助义务的,对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应予全部支持,不应调低报酬
  实践中,经常出现交易方通过居间人签署合同后绕开居间人私下履行合同,然后以居间人未履行某些协助义务(如定金或首期款监管,房地产证托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或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等)为由,要求拒付或调低居间报酬的情形。
   三、居间合同中关于违约方须按全部居间报酬标准向居间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
  有的居间合同会约定,交易双方须在签署交易合同或“过户或备案合同”时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报酬;同时约定,如交易双方的任何一方拒绝与对方签署“过户或备案合同”则成为违约方,须承担向居间方支付相等于双方应付居间报酬总额的违约金的责任。笔者认为此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交易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居间人已完成最重要、最核心的义务,此时居间人已有权依法收取居间报酬。即使交易双方后来未签署“过户或备案合同”,亦不能改变此事实。上述约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约定将居间方收取居间报酬的时间点从签署交易合同之时推迟至签署“过户或备案合同”之时,这只是居间方对自己权利行使时间的延迟,但决不意味着把“签署‘过户或备案合同’”作为居间方收取居间报酬的前提条件;二是约定在某方拒绝签署“过户或备案合同”的情形下,将居间方收取报酬的名称由“居间报酬”改为“违约金”,将支付主体由“交易双方依约支付”改为“违约方统一支付”,这实际上是为了增加违约成本、督促交易双方全面履行合同而作出的约定,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居间合同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这个问题的解答,主要介绍了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条件应严格限定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合同中关于违约方须按全部居间报酬标准向居间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等问题,便于您了解,


·居间合同纠纷 报酬约定不明法律怎么规定
      居间合同纠纷 报酬约定不明法律怎么规定 一、合同报酬约定不明确适用规定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二、合同约定不明的合同的处理途径: 1、续约补救 合同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订...


·试用期合同和正式合同的区别
      试用期合同和正式合同的区别1、概念上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


·约定不明确的合同条款的履行
      合同的约定,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可行性标准,但是在实际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往往有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条款,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歧义而发生合同争议纠纷和诉讼纠纷,在实践中,对这类约定不明的合同条款,原则上应按《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方式履行:

 &...


·合同诈骗一般是几年的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五千元的,单处罚金刑;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为拘役刑;一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二百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两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钢材购销合同模板?
      钢材购销合同模板? ?????? 在进行钢材购销的买卖时,为了保障买卖双方利益,通常会制定钢材购销的相关合同来达成协定,合同期间任意一方若违反则根据约定条件来执行违反合同的相关赔偿事宜。今天我们就为您提供一份钢材购销合同模板。 ?钢材购销合同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


·解除合同的法定要件包括什么
      解除合同的法定要件包括什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合同双倍违约金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双倍违约金有法律效力吗?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会就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其中一个普遍使用的承担违约的方式就是支付违约金。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会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获得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双倍赔偿。那么,合同双倍违约金有法律效力吗?我们将为您进行解答。合同双倍违约金 ?有法律效...


·外贸代理合同范本的格式是怎样的
      外贸代理合同范本的格式是怎样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外贸成为了一个新兴词汇,越来越多的人从事外贸行业,因为它的发展潜力巨大。随着行业发展越来越规范化,外贸行业对您的专业知识要求越来越高,下面就一起来学习一下外贸代理合同范本的格式以及签订外贸代理合同应注意事项。 一、 外贸代...


·法律是如何规定变更合同主体之诉?
      法律是如何规定变更合同主体之诉? 一、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 所谓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


·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是违反负责业务的规定的话,依然是需要承担这违约的责任的,因为负责义务他必须要依附于合同当中的主义务才能够存在,除此之外,至于规则原则应当按照过错原则规则。严格界定服务合同附随义务的范围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


·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