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转让的形式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买卖的标的物转让的形式,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标的物的转让。具体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一、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三、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四、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五、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七、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八、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涨价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基于买卖合同提起诉讼的,其请求权基础是买卖合同;因此,在诉讼中,其首先应当举证证明买卖合同的存在与成立。当事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主要通过两种途径:(1)证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已经具备;(2)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作为商品,可以在市场上出售,但房屋是一种特殊商品,买受人目前还不能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依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除了规定了标的物的质...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
      买受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支付价款,是履行买卖合同的基本义务,依《合同法》规定,买受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有两种形式,对零售或者小额买卖,可在交付标的物时一次支付结清,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


·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


·定金的分类
          1、订约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


·签订购房合同注意点
        一、细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载明了土地用途、使用年限等,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房产资料,所以购房前要仔细查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将合同复印后作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一个附件。
...


·买卖合同中对履行期限的要求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b...


·任意拍卖的原则
      任意拍卖是依照民法的规定,把物品在公开场合下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卖给最高出价人的一种买卖活动,任意拍卖的目的是换价,即把物品换成货币,不一定与债务有关系。任意拍卖的原则:
    (一)禁止违法拍卖
 ...


·买卖合同中有关利息的规定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利息的规定,是指买卖合同生效后,标的物所生的利息的归属。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所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成立,出卖人应按合同的约定移交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双方经协商约定达成一致,在买受人交付了价款后,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使买受人不仅实...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