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主要包括了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主要包括了哪些
  
  一、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主要包括了哪些
  
  所谓“主体”,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个人或组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 二是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有权利申请工伤认定。
  
  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为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为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又赋予职工个人申请的权利,当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及其近亲属都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本质要求。按照现行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等。
  
  工会组织作为职工权益的保障部门也有权代表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办理所需条件
  
  (一)职工属于下列单位之一:
  
  1、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2、参加浙江省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行业用人单位;
  
  3、工商登记在市工商局/法人登记在市民政局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4、生产经营地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鄞州、镇海、北仑区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尤其是那些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脱为受工伤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而职工或其近亲属往往因为不懂法律又被用人单位以各种“承诺”所欺骗,没有在发生工伤后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多数地区认为申请工伤认定的“一年”时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或中止,因而对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最终导致受工伤的职工丧失了本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内辞退员工是否能够得到赔偿?
      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内辞退员工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辞退员工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的。关于赔偿金的规定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相...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劳动仲裁是政府设置的保护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劳动争议仲裁需要向当地的仲裁机关提供仲裁证据,仲裁证据是您在仲裁中胜诉的关键。今天,就来给您讲一下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书证; (二...


·试用期有没有工资,试用期间有工资吗?
      找专长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损害赔偿律师 在很多劳动者心里试用期就相当于做白工,白白的被差遣却拿不到薪水,那么试用期到底有没有工资呢,按照法律其实试...


·工程欠款过了时效有哪些
      工程欠款过了时效有哪些后果 一、工程欠款过了时效有哪些后果 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 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


·自动离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处理是怎样的?
      正常来说劳动者申请离职是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方可离职,但是仍会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劳动者无法按照正常程序离职,那么当劳动者自动离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呢?接下来,让我们简单介绍一下。一、自动离职与解除合同的区分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


·在我国怎么样算终止劳动关系?
      在我国怎么样算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终止,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实践中,劳动关系终止主要有以下情形:(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2)劳动关系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的资格;(3)劳动合同依法或协商解除;(4)行政决定...


·南京劳动合同怎么备案?
      南京劳动合同怎么备案?劳动合同的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即对你单位劳动合同备案的劳动局,与你单位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为同一地区同一级别。如果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是市级工商局颁发的,由市级劳动局对劳动合同备案;如果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是区级工商局颁发的,由区级劳动局对劳动合同备案。劳动合同的备案只...


·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都有哪些
      劳动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都有哪些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


·自动加班可以要求工资吗?
      自动加班可以要求工资吗?工资是用人单位必须发的,不发犯法,与是否加班无关。如果是员工自动加班要求加班费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但一般不会成功,法律规定的支付加班费,是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为前提,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加重员工工作负担,增加工作量致使员工无法按时完成工作而加班的,可以向劳...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是怎么规定的
      任何公司对自己员工的要求都是非常高的,优胜劣汰也本来就是自然界的正常规律,所以站在公司的角度来讲 ,如果公司单方面认为有部分员工并不适合公司的相关要求的话,可以在国家允许的范围之内,正常的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和员工个人都必须要知道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是怎么规...


·随着工作环境的多元化
      随着工作环境的多元化,现在众多外出务工人员也面临着某些劳动关系的模糊不清,有时候因为一些内容不太了解也会使自身利益缺乏保护,从而不知道如何下手。那么,就“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也应做相关了解。相信您对外包和派遣的不同之处有一定的了解之后对你们的工作有不少的帮助。下面分几个方面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