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传播淫秽物品罪数量的认定是怎样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传播淫秽物品罪数量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1、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第一条第一款:(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2、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二、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对象是谁《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明确,利用群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处罚对象是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群组建立者,一般都认为是群组的群主,但现实中出现一种情况,微信群原群主退群后,群主后顺位的成员自动升为群主,这种情况下,该成员被动成为群主。同样的,被动成为群管理员,也就是在群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群主设置为群管理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管理者,是否需要被定罪判刑?上述两种情况,笔者 认为是不能够被认定为犯罪的,《解释(二)》第三条所处罚的对象应当是真正意义上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并非名义上的“群主和管理员”。根据规定,对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对象,主要是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且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而对于利用互联网建立群组传播淫秽物品电子信息犯罪的犯罪构成主要注意四点:一群组设立的目的、二群组成员人数的认定、三造成的严重后果、四处罚对象的认定。
  
  
  


·判缓刑能否保留公职 撤销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对于很多公职人员来讲比较在意的也就是自己的公职了,如果生活中不小心触犯了《刑法》需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话,此时也比较担心自己的公职是否还会保留。那实践中,要是公职人员被判缓刑能否保留公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判缓刑能否保留公职 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哪些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受贿罪,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处罚。主要是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最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认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慎重。那具体来说哪些属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法院会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损坏电力设备行为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本法以情节轻重为标准,将该罪的法定刑分为两个量刑档次: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基本量刑...


·刑诉法65条规定的具体内容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后,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即由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之后,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不用被继续关押,待开庭时参加审理即可。但取保候审应符合一定的条件,这在刑诉法第65条中有所规定,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刑诉法65条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刑诉法65条规定的具...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的刑事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做了哪些修改
      一、此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修改有什么变化?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条文,由原来的两条扩充为4条,主要表现在“三个增加”上。即: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


·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简化审的程序规定
      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简化审的程序规定 被告人认罪,作为适用简化审的前提,就产生了实体上程序上的特殊意义。审判效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是否科学与文明的重要标尺之一,世界各国一般将诉讼效率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加以追求,加上针对我国近些年来案件日益增多的现状,如何快速而又不失公正地...


·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什么时候做
      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什么时候做?做辨认笔录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都是在侦查阶段做辨认笔录的,因为辨认的结果将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有哪些
      对于被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讲,在具体服刑期间,也是有机会减刑的,减刑之后就会变为有期徒刑,那么实际坐了一段时间牢之后,还是有被释放的可能。不过此时对无期徒刑减刑有条件限制,那么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有哪些 无期徒刑减刑要符...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判刑多久
      过失致人死亡判刑多久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本条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如刑法第115条关于...


·刑事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是多久?
      司法机关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处理的时候,其中的涉案物品往往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但毕竟不是没收这些物品,因而即使是查封、扣押、冻结也是有期限的,那究竟刑事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是多长呢?本站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探究法律、法规可知,目前我国关于刑事涉案财物查封扣押...


·非法拘禁罪与非罪怎么界定
      实践中,非法拘禁行为并不一定都会构成非法拘禁犯罪,此时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之后,非法拘禁的行为才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因此,对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定还是很重要的,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怎么界定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