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羁押的折抵刑期是如何规定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羁押的折抵刑期是如何规定的?
  
  一、羁押的折抵刑期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羁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三、羁押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所谓超期羁押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即8个月零7天。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
  
  一般情况下,在拘留期间羁押,最长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就得释放,否则就叫超期羁押;如果检察机关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检察机关还没有起诉,就得释放,否则叫超期羁押;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般是两个半月宣判,超过两个半月法定办案期限,还没有结案的,构成超期羁押。
  
  综合上面所说的 ,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按规定折抵相应的刑期,除了管制可以折抵二日之外,一般按有期徒刑和拘役的都会按羁押一日折抵一日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如果所判的刑期没有羁押的时间长,那么在判决了之后就会立即的释放当事人,这样才算是合理的。
  
  
  


·杀人要判死刑吗?杀人哪些人不适用死刑?
      杀人需要偿命吗?古代有同态复仇的惯习,在当代社会,杀人往往也会被判死刑,但是,如今杀人要判死刑吗?我国法律规定中,哪些人不适用死刑,什么人不能判死刑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杀人要判死刑吗? 杀人要判死刑吗?这个问题不能笼统回答,应该分情况对待。杀人这一行为...


·一、行政盗窃拘留多久偷窃公私财物没有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
      一、行政盗窃拘留多久偷窃公私财物没有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的,自然不会给予刑事处罚,但这毕竟也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因此往往会给予行为人治安处罚,也就是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


·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规定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


·醉酒驾驶撞死人怎么判刑
      醉酒驾驶撞死人怎么判刑醉酒驾驶机动车本身就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而此时要是还发生了交通事故,撞死人的话,则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行为人的处罚就会重的多,到底醉酒驾驶撞死人怎么判刑呢?以下是具体介绍。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而驾驶机动车。根据《刑法》...


·道路上饮酒驾驶的拘役并处罚金怎样解释
      道路上饮酒驾驶的拘役并处罚金怎样解释 道路上饮酒驾驶,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1.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


·抢劫罪中的构成要件
      抢劫是在我们生活中时常发生的暴力行为,不仅损害他人的利益,而且对社会治安造成威胁。所以必须有效防范,增强安全意识。今天我们将为您讲解抢劫罪中的构成要件,请继续往下阅读。 抢劫罪中的构成要件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


·寻衅滋事罪致轻伤二级判多久
      寻衅滋事罪致轻伤二级判多久寻衅滋事致人轻伤怎么判刑要依据行为的定性而言,如果确定为刑事犯罪的,按寻衅滋事罪进行量刑,如果只是普通治安案件则不需要判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概念是什么
      其实在我国只要是属于国家正规的军队,那么军人的素质和各方面都是非常高的。因为本身我国对军人的要求就比普通人要严格的多,由于现在我国的局势整体来说是比较和平的,所以说普通公民也没有办法体会到战争状态下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况。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的概念是什么?...


·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书记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


·刑事诉讼法再审检察院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也随着时间的变化和时代的变化,不断的在进行着更新。现如今我国已经有了一套完整的再审程序,针对刑事案件当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再审,在一定程度上很大幅度的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但是刑事案件再审也是需要符合国家规定才可以的,那么,刑事诉讼法再审检察院的规定是什么呢? 一...


·检察院不批捕会判刑吗?
      检察院不批捕会判刑吗?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不就一定表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对于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或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不需要或不能逮捕的,检察院都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坚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所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