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赔偿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刑事赔偿书一般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尤其是对刑事判决中的赃款追缴,被害人是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关于刑事判决财产罚的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9、360条的规定,只有判处罚金、没收财产两项刑罚在没有履行到位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刑罚,不属强制执行内容。被告人房产如果是非法所得,被害人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通过侦查、审判手段核实,做出刑事裁定书认定为非法所得后直接追缴退赔;如果不是非法所得,则不能对该房产适用追缴措施,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财产损害赔偿诉讼。1、法律没有规定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可以立案强制执行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58条 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但该规定突出的重点不在于泛指所有的涉及财产内容的都可以执行,而在于规范刑事案件执行的法院地域管辖,综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强制执行内容的规定分析,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内容的强制执行仅限于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两项,乃是关于财产罚的执行规定,而非继续追缴非法所得此类强制的执行规范。只是在《最高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0条中的规定提及,当法院在执行没收财产过程中发现执行财产中有需要退赔的,依法退赔,本条依然是指对没收财产这种财产罚的强制执行规定。2、追缴赃款赃物本身具有强制力追缴赃款赃物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在侦查、提起公诉、审判财产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对赃款赃物进行核实、确认、查明去向并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予以追缴退赔或上缴国库的司法活动。追缴退赔是有针对性的,只能对被告人内容和去向明确的非法所得采取追缴措施,不能查封、扣押被告人或其他人的合法财产,本案被告现有房产无证据表明是非法所得,不能依申请进行追缴。且追缴赃款赃物的实施还具有时间性,因为追缴赃款赃物是刑事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其强制执行效力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延伸适用于审判结束后,譬如,共同犯罪其他同案犯在逃的,法院不会还判决“继续缉拿其他同案犯”。3、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根据《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条的规定,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责令退赔的方式弥补被害人损失,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追缴赃款赃物并不是被害人获得权利救济的唯一方式,没有必要在判决认定非法所得已经被挥霍掉、经过追缴退赔还有部分未能追缴到案的情况下,还一味地“继续追缴”,既然被告人还有其他合法财产,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以避免继续追缴下当事人无限期的处于等待弥补损失的状态,及时维护合法权益,并能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进行民事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第三百六十条 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刑事案件审理时,虽然受害者可以提出民事赔偿请求,但若是对方没有能力支付赔偿金,那么法院是不会强制执行的。也即对于强制执行的情形,更多的会出现在民事纠纷之中,刑事案件由于赃物等大部分不属于被执行的范围,故此受害者可能并不能得到救济。
  
  
  


·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回避内容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法律是循序渐进的发展的,所以在法律制定并实施的过程中,都需要对法律进行必要的修订以及对适用时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必要的权威解释。所以也就会有人问许多问题。比如: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回避内容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回避内容是什么? 第二章...


·纪委尚未结案关押看守所最长拘留多久?
       一、纪委尚未结案关押看守所最长拘留多久? 纪委尚未结案关押看守所最长拘留37天。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若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


·新罪漏罪同时存在如何并罚?
      一、新罪漏罪同时存在如何并罚对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罪犯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情况分别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对此人们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先对漏罪作出判决,把所判的刑罚与前罪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的刑...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无需公告吗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无需公告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实务中一般是无需公告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存在一定的关联,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性质,是区别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新案件类型;同时,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在“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间内发现可以附带...


·非法集资不构成犯罪的条件有哪些?
      在商业活动中,常会由于资金不足而无法继续运营,这种情况下就集资就显得尤为重要。但集资行为如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操作,则会构成非法集资罪。如果造成非法集资,什么条件下非法集资不构成犯罪行为呢?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非法集资罪的构成条件和立案标准。 一、非法集资的概念 集资,国家通过金融...


·拒传、假传军令罪客观方面在法律上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军人以及与军人有关的一切事项都是非常严肃的,当然我国的军令也是非常严肃的一件事情,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据传假传军令的行为,那么拒传、假传军令罪客观方面在法律上是如何进行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 本罪的构成: 第一,侵犯的客体,...


·什么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什么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一、什么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 告诉...


·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毒罪有什么不同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贩毒罪有什么不同1、主观方面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明知是毒品而故意犯罪是两罪的共同点。两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体现在,贩卖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没有这种明确的目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牟利是从应然性上来讲的,至于实践中行为人是否牟取...


·虐待罪转为非亲告罪可以吗?
      虐待罪转为非亲告罪可以吗?可以,亲告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以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诉权的个人的控告作为必要条件的犯罪。特点是与公共利益无直接联系,是否追诉,可以由被害人或其他相关的人自由决定。因为有的危害行为,被害人如果不希望提起诉讼,那么就没有处罚的必要。但是,如果对于某些危害...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是怎么样的情况
      减刑、假释是为了在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是现如今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了终身监禁是不可以减刑假释的,据所了解的是为了依法从严惩治罪犯减刑假释的相关内容。对此,特意为你们去搜集了一些关于终身监禁不得。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你们更好的去了解这个问题。一、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是...


·抄袭别人的作品会判刑吗?
      抄袭别人的作品会判刑吗? 一、抄袭别人的作品会判刑吗? 抄袭别人的作品可能会被判刑,因为抄袭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我国《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