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赔偿责令退赔规定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刑事赔偿责令退赔规定是什么?刑事赔偿责令退赔规定是在刑事赔偿案件当中,法院会判决责令退赔。首先,这不属于财产刑的内容。财产刑作为附加刑,是相对于主刑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而言的,体现在大多数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法律条文中的,如罚金、没收财产等,其执行的对象属于国家所有。 责令退赔也不是附加刑的种类。其次,责令退赔不是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判决刑罚种类。一定程度上“责令退赔”解决的是民事主体间的债务纠纷问题,较多的具有民事赔偿性质。 责令退赔是针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有明确具体的被害人,换言之,被害人因为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设计的,其本质属于民事赔偿。然而,直接在刑事判决中体现,除上文提到的金额可能违背当事人意志、背离法律事实以外,还有可能导致无法执行。原则上,体现确定财产数额的生效法律文书,都有可供执行的标的和内容,经权利人申请,都是人民法院的执行对象。但是实践中,执行工作更多的依赖于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最高法院1998年《执行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7月17日),以列举方式明确了若干执行事项,而“责令退赔”的判决,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规定,实践中无法立案、无法执行。 既然不能申请执行,那么可否由法院主动执行呢 刑事法律规范中,主动执行的仅限于附加刑,采用随时追缴制。对于“责令退赔”一般是在司法审理程序中解决,而不是执行程序。一方面,这是现行执行法律冲突的结果;另一方面,这也是审执分离导致的司法困境,既然法院不能执行,那么法院也不能如此审理、如此判决。二、责令退赔的规定内容是什么?(一)对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学习理解不透彻“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中确定由法院执行的判决、裁定包含了“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自然就包括刑事判决、裁定具有“责令退赔”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一)项将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其中未将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纳入可申请执行的范围。但实际上,该司法解释第2条第(六)项还规定了“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正好能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衔接,直接为“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尽管民诉法未明确规定“责令退赔”的判项是申请人依照判决、裁定申请执行,抑或由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但这不能成为法院不予执行上述内容的理由。(二)对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的执行不够重视长期以来,很多法官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偏差,还存在“重刑轻民”思想,特别是在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以刑事为主、民事为辅,以定罪量刑为主、民事赔偿为辅,以被告人赔偿为主、被害人追偿为辅的主导思维。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注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认为只要执行了自由刑和生命刑,刑罚的作用就实现了,不重视或者忽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在现行刑事法律背景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平等保护刑事当事人合法权益已成为刑事司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但在关乎刑事被害人生存权利的民事退赔问题上,受立法和司法保障层面的客观因素制约,亦是保障不到位的原因之一。(三)对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执行刑事判决生效后,被害人针对涉及“财产刑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人的财产。法院在审理阶段查明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全部挥霍且无法追缴,执行机构在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有合法财产,但因不能证实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产生的利益,受现行法律及立法精神所限制,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刑事赔偿案件审理完毕之后,是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判决的,因为法院当中也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内容。很多法院会责令退赔,但实际上这样的一种方式并不属于具体的财产性范围。
  
  
  


·精神病要负刑事责任么?
      精神病要负刑事责任么不同情况下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 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


·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法院会如何量刑
      一、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法院会如何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客体是什么?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似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人不再少数,这跟我国的社会风气也有一定的关系,其实在我国刑法上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许多人都想要知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客体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什么 (...


·新刑法冒用身份证怎么处罚
      新刑法冒用身份证怎么处罚一、《刑法修正案(九)》对居民冒用他人身份证的处罚规定《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


·犯罪过失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犯罪过失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犯罪过失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1、两者强调的东西不一样 犯罪过失与过失犯罪,这两词前者是主谓词组,后者是偏正词组,犯罪过失强调的是心理状态,过失犯罪强调的是结果。 2、两者本质不同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拒执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也为了使得社会经济秩序得到维护,在民事主体实施了犯罪或者是违法行为之后,会对其进行处罚,对于那些不履行既定的处罚,构成了拒执罪的行为,会根据其具体情形,再进行处罚,拒执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一、拒执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出...


·团伙诈骗从犯量刑标准是什么?
      团伙诈骗从犯量刑标准是什么?对于团伙诈骗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到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


·未成年人盗窃罪怎么处罚?
      一、未成年人盗窃罪怎么处罚 未成年人犯盗窃罪的处罚需要根据下列两种情形来判定: 1、行为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应当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进行矫治教育; 2、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应当依据《刑法》中对盗窃罪的处罚规定从轻或...


·在我国法规中什么是犯罪主体
      在日常生活当中,您都知道,如果我国公民有违法乱纪的行为的话,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但是不管是哪一种犯罪活动,法院在进行制裁的时候,都会对犯罪主体进行定罪。犯罪主体在我国法规当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为了方便您理解这一法律常识,在下文中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在我国法规中什么是犯罪主体? ...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
      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中包括了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不过却没有一个罪名在这四个方面的内容都是完全一样的,否则的话也就不好区分不同的犯罪了。针对寻衅滋事罪来说,您知道法律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是在如何规定的吗?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是什么 本...


·湖北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湖北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湖北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