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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可以请求哪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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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可以请求哪些赔偿
  
  一、工伤可以请求哪些赔偿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赔偿的主要赔偿项目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赔偿标准
  
  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一级伤残的,为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五级伤残为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
  
  三、哪些属于工伤鉴定机构?
  
  工伤待遇的享受,有赖于合理科学的工伤鉴定。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整个工伤鉴定程序就正式宣告开始启动。不过哪些组织拥有进行鉴定的资格呢?这个我们则需要十分明确才行。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 劳动鉴定委员会 ,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 劳动鉴定小组 。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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