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确权需要什么证件?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土地确权需要什么证件?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1、确权,指的是确认权利,就是你现在的权利状态。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指的是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工作。
  
  2、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广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3、确权只是一个手段,是对现在拥有的各项权利的确认。现有政策已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和流转。
  
  土地确权机关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限几年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限几年?1、国家还没有推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期年限,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准建证一般要求2年内必须建设。2、《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


·农业房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农业房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年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


·土地使用证更名费用主要有哪些
      土地使用证更名费用主要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证更名费用主要有哪些?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 (3)土地增值...


·监外执行户口不在本地回户籍所在地吗
      监外执行户口不在本地回户籍所在地吗监外执行要回户籍所在地,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当地的公安机关来进行相关的管理,所以应该是在刑法执行地来进行一个监外执行,而并不是一定要回到他所居住的地方的,并且对于监外执行的话,也必须要服从管理。二、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


·涪陵区政府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涪陵区政府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一、涪陵区政府征地补偿是怎样的(仅做参考) 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农村房...


·在农村分家后原土地使用证能分吗
      在农村分家后原土地使用证能分吗?1、原土地使用证是不能分割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以家庭即一户为单位,经向人民政府申请,审核,批准后,合法取得拥有...


·《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企业如果想扩大生产,修建厂房,首先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然后才能在土地上合法的修建新厂房。在我国,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法人和自然人只能通过出让和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我国对国有土地使用也有相关规定,那么《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缓刑人员可以不回户籍地吗
      缓刑人员可以不回户籍地吗?缓刑人员可以不回户籍地,但需要经过考察机关的批准,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的知识有哪些?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的知识有哪些? 现在有很多各种各样的入股的的案例,随着现在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今天我们关于入股的股东的一些方式都有了很多不同的处理方式,很多各种各样的不同称谓开始浮现,那出现这些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上的一些限制。那么我们今天便来了解一下关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202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是什么?
      一般诚征或者农村的居民名下都会拥有部分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如果想要把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时是需要一定的费用的,下面,本站我们就针对这些问题为您带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是什么根据目前的规定,每套住房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各有不同,这与...


·土地使用权赠与协议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赠与协议怎么写? 在我国,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采用出让、买卖、交换、继承和赠与等多种方式进行转让。通常情况下,亲属之间往往采取赠与的方式,因为这样可以少缴纳不少契税和土地出让金,是比较划算的。双方办理赠与手续的时候会签署一份协议。那么土地使用权赠与协议怎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