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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留置权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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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留置权的合同
  
  在买卖合同当中,只要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就可以行使留置权。但是对于留置权,读者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并不知晓在哪些合同中能行使留置权,为此将为您介绍行使留置权的合同。
  
  一、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成立
  
  留置权的成立: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2、效力
  
  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7)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二、可行使留置权的合同
  
  留置权的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义务,只有通过适用,才能使其在运动中以动态的形式联结起来,发挥担保的作用。那么留置权的适用领域即适用范围如何呢?《民法通则》第89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根据这一规定,留置权只有在法律对其有直接规定时才能适用,如果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留置权这一担保形式,则不能适用。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依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4、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5、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6、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讲述留置权的相关规定,确立的条件以及发挥的作用,尽量让读者清楚留置权的各项方面。第二部分主要讲述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合同,只有使用的合同才能发挥作用。相信通过我们的介绍,您对于留置权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更多知识请咨询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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