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诈骗怎么写报案材料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合同诈骗怎么写报案材料正常来讲,在针对时应在报案材料里面描述清楚事情的经过和已有的证据材料,同时清晰表明所有的线索材料;但一份报案材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是否能到得到办案单位的受理与立案,特别是标的较大的案件,一般都会委托专业经济犯罪报案律师代理撰写报案材料及立案沟通部分;二、经济诈骗向哪里的公安机关报案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刑事案件一般在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更为合适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几个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办理。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管辖不明的案件,由争议双方的上级公安机关办理。虽然说理论上,任何人发现犯罪行为都可以向任何司法机关(不限公安机关)报案,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对于报案这些司法机关都应该接受,确实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该移送相应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但是,实践中如果没找到应该报案的地方,人家未必真受理,所以选择正确的公安机关报案才利于问题的解决。同时,经济诈骗案件属于经济犯罪侦查局管理范围,所以,应该向当地经侦局报案处理;三、经济诈骗报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可以口头报案,但是为了事情能顺利解决,最好准备好书面材料,包括:控告信。要写清楚事情发生的经过和具体内容,可能的话,再写上你认为构成犯罪的理由;尽可能全面的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有真的最好,是假的也要尽量提供,也许有线索在里面;相关证据:合同、交款票据、广告承诺资料、产品说明、技术资料等等,和本案有关的尽量提供,尤其是能证明对方有欺骗行为的证据。原则上报案应该由受害人或举报人亲自到公安机关递交材料,但如果标的较小,又不在一个地区,亲自报案不值得,也可以考虑委托当地亲友报案,或者通过邮寄、电话等方式报案刑事案件是需要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报案人可以口头报案,也可以进行书写报案资料。并不是说当事人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就会进行立案侦查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七天之内进行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会进行驳回。
  
  
  


·合同诈骗的刑事特征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的刑事特征是怎样的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规定了五种犯罪行为方式。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


·要式合同包括哪些类型?
      要式合同包括哪些类型? 一、什么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


·合同签字盖章要注意什么?
      合同签字盖章要注意什么?在交易中,交易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也是有讲究的,必须要注意相关事项,否则就可能会是您陷入不必要的麻烦,给您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那么,实践中,在合同签字盖章要注意什么问题?请从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一、合同签字盖章要注意什么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虽然都与合同有关,但是他们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只是生活中大多数人无法准确对其做一个明确的区分,不知道他们的区别到底是怎样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讲解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有哪些,请阅读下文。 一、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利...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次承租人需要担责吗?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次承租人需要担责吗?不用担责,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


·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者在刚入职的时候,一般用人单位都会与之约定一个试用期。而此时相对的,也就会签订试用期合同,而待劳动者转正之后才会具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目前的法律环境,...


·合同终止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终止产生的原因有哪些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


·单方取消合同怎么处理?
      单方取消合同怎么处理?若提出解除合同一方符合法定情形,或者相对方同意解除合同,或者法院判决合同解除,那么自通知达到对方或者异议期结束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


·合同抵消要满足哪些条件?
      合同抵消要满足哪些条件?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是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的一个共通点,只是约定抵销对于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没有特别要求,对于双方所负债务是否届履行期限也无要求,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可以合意抵销。而主张法定抵销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第一,双方债...


·现金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有哪些
      现金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有哪些问题 一、现金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1、赠与他人财物,按法律规定,一旦财物已经给付的,不得反悔。 2、赠与的承诺,一旦作出,立即生效。但在给付前,原则上可以取消。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


·居间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居间合同有哪些法律特点?
      居间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居间合同有哪些法律特点? 一、居间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