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签订地点写哪一方才是有效的?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合同签订地点写哪一方才是有效的?鉴订地点写哪一方是需要由双方来约定才会有效;合同签订地是确定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的依据之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约定了签订地,但其约定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合同签署地。这体现了约定优先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符合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在同一地点的,即为合同签订地;如果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二、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签订地点就是属于合同的诉讼的地点,法院所管辖区域的地点,对于写哪一方是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合理协商,如果没有约定诉讼地点的,在发生纠纷时就可以按原告就被被告的原则来进行处理,从而法院才会依法的进行受理。
  
  
  


·黑龙江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黑龙江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征地补偿对于每一个被征地者来说都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以后的生活。而东三省近年来发展越来越迅速,其中黑龙江省在征地改建方面涉及到土地的使用也越来越多。那么,黑龙江征地补偿标准内容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怎样办土地使用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怎样办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为有了土地使用证,就意味着使用这份土地是合乎法律所规定的,因此我们在拥有房屋之后,需要办理一下,土地使用证,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怎样办土地使用证? 一、根据我...


·村民耕地被强征怎么赔偿?
      村民耕地被强征怎么赔偿?一、耕地强征 1、耕地强征侵犯了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


·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什么地方起诉
      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什么地方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你有权提起相应的行政诉...


·广西二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广西二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国家规定,在国内所有地区征地补偿标准都是以当地的收入生产等水平来作规定的,所以根据全国各地区生产收入经济等等各差异,征地补偿计算标准也会不相同,那么,广西二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跟着法律网站的小篇一起来看看吧。 (一)广西二级...


·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
      公司在核算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时除了能够清晰地归类为资产的各种实物以外,有些看不见但是却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增值的土地使用权无法跟实物一起被计算在资产之中,下面就让本站我们为您讲解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一、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是按...


·农村宅基地房屋有房产证吗?
      一、 农村宅基地房产证怎么办,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


·集体土地使用合同的内容
      集体土地使用合同的内容 国家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现在也对集体土地流转逐渐放开了限制,所以现在有关集体土地使用流转合同也越来越多。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要赴任集体土地就要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那么集体土地使用合同如何书写?因为我们将为您提供集体土地使用合同范文。 ...


·在我国异地要怎样起诉离婚
      受到我国户籍制度的制约,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办理结婚证的时候肯定是必须要回到男方或者女方其中所在地,才能够在当地的民政局办理出结婚证的。但是在离婚的时候,双方出于工作和生活的原因,有些时候人在异地要起诉离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异地要怎样起诉离婚? 一、在我国异地要怎样起...


·土地属不属于遗产,能继承吗?
      一、土地属不属于遗产,能继承吗? 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此,土地不算遗产,也无法继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


·晋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是什么?
      晋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是什么?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像政府交纳一定的费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仅仅是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当中的重要的环节,也是政府吸纳社会资金的有效方法。各地对国有土地的出让政策也有不同,今天为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