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设施工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建设施工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建设施工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料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和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即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就是他们的经营、活动范围,民事行为能力则与他们的权利能力相一致。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一般都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承包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否则.当事人就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双方必须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即包含签字生效、盖章生效、签字和盖章生效三种。承包人不可做如下约定:“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避免产生合同无效的争议。约定该项内容的同时承包人要注意一个问题是,签字的主体必须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由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的人签字才有效。
  
  3、合同的履约担保已到位;
  
  4、合同约定的生效日期已满足;
  
  按《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里又涉及另一个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时间不是合同生效时间。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经过备案登记才生效,合同登记、备案、鉴证是行政机关的管理手段,虽然不经登记、备案、鉴证程序将不能获得施工许可,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这一点应引起承包人注意。
  
  5、必须是符合建筑法律法规的合同,若不符合或违背则属无效合同。
  
  二、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筑工程了。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释制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1、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实现约定的那个金额,也没有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在这里,司法解释制定者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
  
  2、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3、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6、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下,如果承包人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不管签订怎样的合同,当事人都应该先对合同内容做出审查,当然也可以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审查。在审查建设合同内容的时候,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注意作为承包方不要忘记增加: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一、孕期被辞退还有产假津贴补偿吗?
      一、孕期被辞退还有产假津贴补偿吗?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


·对于在厂里那种情况算工伤?
      对于在厂里那种情况算工伤? 一、对于在厂里那种情况算工伤?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肯定算工伤的。 工伤的其它情形如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吗
      用人单位是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吗?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吗...


·辞退工作满5年的无过失员工合法吗?
      辞退工作满5年的无过失员工合法吗? 一、辞退工作满5年的无过失员工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累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时间长短来判断自己
      累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时间长短来判断自己享受几天的年休假,可是这几天假期是否有工资呢,如果有的话,那么我们又该怎样计算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呢?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一问题为您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一、怎样计算带薪年休假的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


·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依据《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什么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通常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具体约定了劳动合同的期限。而与此相对的还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您知道什么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什么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


·对省级工伤鉴定不满意应该怎么办?
      对省级工伤鉴定不满意应该怎么办? (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2)工伤...


·企业职工因犯罪构成工伤吗?
      企业职工因犯罪构成工伤吗?他人刑事犯罪造成职工受伤的,不构成工伤,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受伤由犯罪人承担。职工符合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二、工伤认定的范围是什么?...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怎么算的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特别是被公司无理由辞退时。那么当劳动者被公司辞退时,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因此劳动者必须了解公司辞退员工补偿的标准,下文我们为您介绍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怎么算的相关内容。 一、公司辞退你的原因是什么,原因不...


·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职时止的规章制度无效,合同期满未续签的,仍需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而“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则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职止”的约定,实际上免除了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