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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认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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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怎么认定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范围,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观点也很不统一,目前流行的观点主要有决策作用说、领导人参与说、领导责任说和法定代表人说。为促进单位犯罪司法实践的规范化,统一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认识,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显然,《纪要》中包含了上述各学说的主要内容。一般来说,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犯罪起指挥、组织、决策作用的人员,主要是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也就是人们观念中的公司高管。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因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围主要有:(1)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 控股股东,是指有限公司中出资额占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股份公司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其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员。二、直接负责人员的符合条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是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人员。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行为条件。即其应直接策划、决定、批准、授意、组织、指挥了单位犯罪,且该行为是引发单位实施犯罪的直接原因;二是身份条件,即其应是单位的领导人员,是对单位事务具有一定的决策、管理、领导、指挥、监督权的领导人员。三、对直接负责人的处罚关于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如何处罚,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纪要》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区分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量刑幅度内就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纪要》反映了根据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来判处刑罚,而不依共犯处罚,明确了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与共犯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责任人员。一般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单位犯罪中处于支配地位,通常是单位犯罪的决策者和指挥者,对单位犯罪的实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行为的危害程度较重。只要跟公司有关的案件情节法律责任,一定是直接找公司的法人。有关违法犯罪的整个公司的高管都不会脱离关系。在这里告诉大家要合法的经营,否则要承担刑事责任,会被抓走坐牢的。更不要跟自己不知情的公司担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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