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法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劳动合同法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1)、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满足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分别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和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打算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却没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则协议解除的条件不存在。如果此时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在存在如下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部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其行为同样构成《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则用人单位无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嘛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者在受到伤害后,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管部门进行举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相关的劳动部门对自身的合法损失进行赔偿。赔偿时按照自身的实际工作时间,按照工作时间要求劳动单位对自身的损失进行拟补。
  
  


·工伤赔偿款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工伤赔偿款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 一方因工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亦即个人财产。这是因为一方工伤的补偿款,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补偿,不能等同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正常收入,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夫妻双方书面约定...


·辞退员工什么情况下不用赔偿
      辞退员工不用赔偿的情况有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的辞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


·原来有病后来弄得更严重算不算工伤
      原来有病后来弄得更严重算不算工伤 一、原来有病后来弄得更严重算不算工伤? 一般不算工伤,职业病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


·签了劳动合同辞职要支付违约金吗?
      签了劳动合同辞职要支付违约金吗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


·劳动关系是发生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简单说就是一
      劳动关系是发生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简单说就是一种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给予他劳动报酬的双方行为。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很重要的,一般来说,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以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的,那么劳动关系转出怎么办理?接下来请随来仔细了解一...


·员工可以拒绝企业提前复工吗?
      员工可以拒绝企业提前复工吗?可以拒绝企业提前复工,企业私自复工是违法的行为,延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在家办公,同样算作加班。企业予以安排倒休或者给加班费。延期复工期间,对于休息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这种私自开工的行为不仅会涉及行政责任,还有可能要...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什么?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什么 如果建设工程的质量有问题,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的后果,并且也是性命攸关的大事。因此,在建设工程这一方面是绝不能有任何纰漏,出现一点马虎的。对于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管理,是符合这一行业的发展要求的。那么,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是什么?我们将针对它的主要内...


·一、解除劳动合同书丢了能补办吗?
      一、解除劳动合同书丢了能补办吗? 1·给原用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请求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单位拒绝办理,以该理由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3·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即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丢失,原单位不给补办,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1、给原用人单位写出书...


·实习是当在我们进入一个公司正式工作之前都会进行的一个工作形式
      实习是当在我们进入一个公司正式工作之前都会进行的一个工作形式,主要是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考察间或有培训,虽然我们在进行实习之前会签订相应的用工合同。在实习期间往往会发生许多矛盾冲突。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实习有着相关规定。下面请随的我们来了解下。 一、年劳动法对实习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


·劳动仲裁律师费需要多少
      劳动仲裁律师费需要多少劳动仲裁案子的律师费是有规可循的。除了得看劳动仲裁的请求,例如工伤赔偿和劳动纠纷的经济补偿,那么收费就是不一样的。还要判断难易程度,这个判断标准主要是看涉及哪些证据还有证据证明责任的分配,综合起来判断。劳动纠纷案件的律师费一般都会在请求赔偿的数额之内。以广东...


·工商变更经营范围的流程是什么?
      工商变更经营范围的流程是什么? 工商变更的一般流程:在企业的生命周期中,企业不断发展,发生公司名称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增减等情况就会出现。这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也需要及时更新相应的公司的登记信息。 一、准备资料,提交申请 企业申请进行工商变更,根据具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