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66418749 13865833017
律师团队
>>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 滁州律师王庆磊律师
  • 滁州律师沈培亮律师
  • 滁州律师章浩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滁州市区、天长市、来安县、全椒县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滁州律师网 www.cz148.net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比较复杂,很多人对这块知识比较陌生。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以及损失。那么我们在平常生活中怎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才能避免麻烦和减少损失呢?下面让我们为您解答疑惑。
   一、解除的具体程序
  合同解除根据不同分类,处理的程序是有差异的。在当下房屋买卖中,购房者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往往是由于出卖人(开发商)逾期交房,随即产生诸如无法办理产权证、无法落户等连锁问题。这种情况下,实务中往往根据约定解除,即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购房者可以行使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比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开发商)逾期交房达到一定时日,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购房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开发商),该通知到达出卖人(开发商)一定时日后,出卖人(开发商)承担退款、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二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这里,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但要注意保证解除通知到达出卖人(开发商),必要时要对送达行为做公证等证据保全。此外,对行使解除权的时效也要着重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买方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关于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约定解除,一种是法定解除。结合审判实践,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言之,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
  根本违约:
  1、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该司法解释第12、13、15、19条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购房人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予以支持:
  1、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者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3、根据合同法94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经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行使的,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予以支持。(15条1款)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未经催告,超过1年的,对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15条2款)
  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权利人不行使,解除权消灭。该权利属于除斥期间,不得延长。
  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催告的具体方式,一般认为,无论何种方式,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已经催告,经应当认定催告有效。最好的就是书面方式。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就是迟延履行交付房屋或者房款。
   怎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及注意事项。最后提醒您注意合同中出卖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情形,以免购房人很被动,无法行使自己应该享有的解除权。如果您对解除合同这块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尽量避免合同纠纷。
  
  
  


·棚改安置房定义安置房简介安置房
      棚改安置房定义安置房简介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


·房子办了不动产证能买卖吗?
      房子办了不动产证能买卖吗?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办了不动产证的房子只要符合当地房管局和国家法律允许的房屋是可以进行买卖交易的。房地产转让...


·北京市作为一线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很多家庭面临购房压力。除了
      北京市作为一线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很多家庭面临购房压力。除了保障性住房外,北京市还推出了两限房,这种房子价格相对较低,并且户型方面有限制,一般是90平米以下。对于很多中低收入家庭来说,有必要了解相关政策。那么,北京两限房政策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做个了解。 一、北京两限房的政策...


·买房子贷款利息是怎样的
      买房子贷款利息是怎样的 目前人行公布贷款基准年利率: 0-6个月(含6个月),年利率:4.35%; 6个月-1年(含1年),年利率:4.35%; 1-3年(含3年),年利率:4.75%; 3-5年(含5年),年利率:4.75%; 5-30年(含30年),年利率:4.9...


·最新东莞二套房政策
      东莞有着优越的地理位置,人口密度相较与全国其他省市较大,住房问题紧张,为了缓减住房压力,东莞市政府根据本市人口流动、居民的购买能力等民情,制定了最新东莞二套房政策。该政策的颁布,对完善该市的住房限购政策有着推动性的作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


·一、落户租房网签备案流程有哪些?
      一、落户租房网签备案流程有哪些?1、出租房和承租人需要协商好,对房租、付款方式、期限等需要确定好,在整个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可以任何理由,提高房子的租金。2、支付租房自己的方式分为三种,分别是以年为单位交付租金、以半年为单位交付租金、以季度为单位支付租金。3、如果说出租人要求承租方...


·婚后独自所有权的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
      婚后独自所有权的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


·一、租的店面房主违约货物损失怎么办?
      一、租的店面房主违约货物损失怎么办?商铺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违约的,承租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何处理:1、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即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内继续承租。2、可以要求房东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3、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造成的损失大于房东...


·房子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最高法民一庭:离婚案件之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方法 (本文已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5期刊登) 一、案情简介 甲男2004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18万元,甲男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甲男还贷...


·房屋买卖预登记是什么意思?
      房屋买卖预登记是什么意思? 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


·预售期房抵押是否有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者可以用在建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作抵押担保,购房者也可以对依法获准建造的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因此预售商品房也是可以设定抵押的。但并非所有的抵押都是有效的,那么针对具体情况,预售期房抵押是否有效力呢?现在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预售期房抵...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滁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9166418749 13865833017
13865833017
点击这里给滁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