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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兜底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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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损害赔偿兜底规定是什么?
  
  一、离婚损害赔偿兜底规定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兜底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注明了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同时《婚姻法解释(一)》也对该条作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确定了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因素。这对认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指导意义,结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我们可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和应考虑的因素,实践中,应从受害人和过错方两方面综合加以考虑,可以仿照《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立法形式,对上述几个因素进行规定,尤其要突出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具体如下:
  
  “当事人之间无有效约定的,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酌定:
  
  1)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2)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过错方的认错态度;
  
  4)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5)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离婚损害赔偿在《婚姻法》当中的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注明了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同时《婚姻法解释(一)》也对该条作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在我们国家,离婚的时候对于双方的一些财产以及孩子的问题会作出判决,同时如果确实有过错的情况下还是需要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比如说其中一方存在重婚的现象的,相对来说这是隔离在我们国家的离婚财产分割之外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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